【法律】成年人換姓 不用爸媽同意

〔記者林恕暉、項程鎮/台北報導〕

成年人從母姓或父姓,將不再需要取得父母同意可自由變更從母姓或父姓,但變更以一次為限。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成年人可自由變更從母姓或父姓。子女出生登記時若父母未約定從母姓或父姓,或約定不成出現爭議,將在戶政事務所決定子女姓氏。

此外,若父母其中一方未善盡保護或教養義務者(例如有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情況),法院可依照未成年子女請求,依子女利益,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若父母親其中一方未能善盡保護或教養義務者,也可向法院請求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不能因認領子女,而以此要求變更為父姓。

立委黃淑英說,此規定初審通過時,她就已接獲許多女性的感謝電話。婦女新知也表示,過去規定要改姓氏須有父母同意書,否則得上法院提出既有姓氏對其「不利」影響,前者對家暴孩子是一大障礙,後者往往因舉證既有姓氏造成生活不快樂的事證難以被採信,有高達四成遭到駁回。

立法院院會昨天也三讀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將跨國婚姻由原則適用丈夫本國法律,改為夫妻共同的本國或住所地法律;修法也規定施行有一年緩衝期,避免產生太大衝擊。

舉例來說,若台灣男子與外國人在外國舉行結婚儀式,依目前法令,須在台灣登記結婚才有效力;依新修正規定,若該國認定有結婚儀式就承認婚姻,則該婚姻無須在台登記,立即生效。

夫妻財產制部分,現行規定以丈夫所屬國為主,修正後由夫妻以書面約定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無約定時,則適用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適用共同住所地法。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原本依照父親的本國法,修正後改依子女的本國法規定。

提案修法的司法院表示,此次修正,對於在台外籍配偶的保障,以及子女應享權益的保護,都更往前邁一大步。

修法也增列規定,專供銷售特定地區或國家的商品,適用銷售地的法令。當跨國侵權行為出現在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而引生債務時,則在行為地、預見損害發生地、人格權遭侵害的被害人本國法等三者之中,選擇關係最密切的法律適用。

希望我們的立委好好制訂法律,不要老是上名嘴節目

做而言,不如起而行!

正咩兒99.5.1(六)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501/78/24vhp.html

【法律】八年級的宜蘭縣地方法院及地檢署參訪

今年的八年級比去年多一個行程~地檢署~因為新鄰居!! 

[@more@]

99.3.8(一)八年級的宜蘭縣地方法院及地檢署參訪

地方法院

http://blog.ilc.edu.tw/blog/plugins/albummediaplayer/js/jw_media_player/mediaplayer.swf

地檢署

http://blog.ilc.edu.tw/blog/plugins/albummediaplayer/js/jw_media_player/mediaplayer.swf

 

若看不到點下列網址: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2875/albumid=37336

這是下次段考範圍~我們再來復習一下我們的行程唷!

小菁菁兒99.4.6(一)

【法律】灑錢?撿錢?侵占遺失物罪?

 國道撒錢

夫妻口角大街灑錢 天降百萬現金

所有人若於六個月內領回,拾得者可請求十分之三的報酬,招領後經過六個月所有人未出面認領,警局才能將遺失物交給拾得人歸其所有

若將遺失物佔為己有,即觸犯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

老師以前在BLOG提過~

http://blog.ilc.edu.tw/blog/index.php?op=printView&articleId=60230&blogId=2875

怎麼一直都好多事唷~忙得不可開交~

真巧~參加喜宴還遇到哲榮主任~

小菁菁兒99.4.5(一) 

資料來源: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z89KHXdgDU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tZOhsfCc9U

【法律】智慧財產權 山寨文化=盜版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

商標法

專利法

著作權法

【大陸的三寨文化其實就是盜版】

去年中國家電下鄉帶動經濟成長,成果斐然,今年中國第1次家電下鄉廠商招標結果揭曉,台灣的宏碁(2353)、華碩(2357)、櫻花(9911)、捷聯等廠商再次入圍,「奇美CHIMEI」也有8款液晶電視產品首次入榜,但離奇的是在台灣的奇美電本尊並未投標,中國仿冒山寨版反而上榜,對此奇美液晶副總鄭良彬表示,奇美將針對此侵權行為採取法律行動。
據了解,中國商務部公告中國佛山萬寶金品電器,以中文品牌「奇美」投標,英文為「QIMEI」,與台灣奇美英文名「CHIMEI」僅一字之差,企圖魚目混珠。

台灣奇美的網站:

http://www.chimei.com.tw/

看一看下列的盜版商標,你能猜的出原本的商標嗎?

 

 

 

 

 

 

 

 

大陸的盜版商標實在很厲害!不可學習!

不過下列這個值得大家努力以赴~

98年專利百大排行

小菁菁兒99.3.8婦幼節快樂~該睡囉!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320885/IssueID/20100225

http://blacklu.blog.163.com/blog/static/290702482008031321440/

http://www.tipo.gov.tw/ch/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guid=4d60a5e3-3f67-4ebf-8fb4-b0894a548799.pdf

【法律】洗錢之非法與合法!!

【洗錢】

又稱「洗黑錢」,指的是將犯罪其他非法手段所獲得的金錢,經過若干方法以「洗淨」為看似合法的資金。

 

洗錢常與經濟犯罪、毒品交易、恐怖活動及黑道等重大犯罪有所關連,也常以「跨國」方式為之。

 

洗黑錢有共通特徵,例如高額、不明來歷,在組織及賬戶中間流動,主要目的是清洗或含糊資金的來源地,不計成本。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罪在刑法上的思考

 

※贓物罪

 

洗錢防制專區網站

 

法務部調查局全球資訊網站「洗錢防制專區」簡介

 

【合法洗錢】洗錢也是一種合法的行業唷!但你會花錢去洗錢嗎?

 

明天要朝會,連四堂課,下午帶技藝班,然後晚上親職講座~到九點~

哇~整個是從早到晚呢!Surprised

 

邀請牧語軒老師來演講,很棒唷!

大家可以來聽聽看!

被計畫和公文、簽呈追著跑~每天都有不同的事~!

 

呵~雖然那麼多年行政經驗但還是要不斷地學習成長~Laughing

 

小菁菁兒99.3.2(二)

 

資料來源: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4%97%E9%8C%A2

http://www.president.gov.tw/paper/pdf/6752-24.pdf

http://www.stat.gov.tw/public/Data/55101456171.PDF

http://www.mjib.gov.tw/mlpc/index.htm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oVyDfks7YU

【法律】增訂並修正「地方制度法」條文and何謂「五都」?

增訂並修正地方制度法條文

()布日期 99-02-03

內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4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1334855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324-124-340-158-183-1  條條文

 

7-3   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

 

21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24-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24-2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24-3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33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

                      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

                      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二、縣(市)議員總額:

           (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

 

           (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臺北市第十一屆議員選舉,其原住民選舉區之變更,應於第十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40-1 改制後之首年度直轄市總預算案,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於該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之前送達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該直轄市議會應於送達後二個月內審議完成,並由該直轄市政府於審議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發布之,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會計年度開始時,前項總預算案如未送達或審議通過,其預算

                 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依規定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除新興資本支出外,其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得按期分配後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及契約義務之收支,覈實辦理。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前項收支,均應編入該首年度總預算案。

 

48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55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58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

                  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

                   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58-1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

           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

           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

           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二、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83-1 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

           二、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三、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

           四、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

 

※鄉鎮市代轉任無給職區諮委

(內政部統計符合轉任資格的鄉鎮市長共五十六人,將可直接轉任區長。->官派)

 

※轉任區政諮委的鄉鎮市代可月領四萬五千元「研究費」。

 

※任期統一調整至1031225

 

1.縣(市)長

2.縣(市)議員

3.鄉(鎮、市)長

4.鄉(鎮、市)民代表

5.村(里)長

6.臺北市里長。

 

※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台北縣升格。

 

※中華民國新五都,是指在行政院規劃下,

 

所成立的五大直轄市(院轄市):

(1)台北市:不變更,原本就是直轄市.

(2)新北市:原台北縣升格改制改名.

(3)台中市:原台中市與台中縣合併.

(4)台南市:原台南市與台南縣合併.

(5)高雄市:原高雄縣與高雄市合併.

 

其選舉直轄市:市長,市議員與里長日期,定於99年年底

………………………………………………………………………………………………………………

在立委的紛爭不斷中,地制法終於還是通過且公告了,大家關心一下囉!週日參加在渡小月辦喜晏的小夫瑜珊婚禮,要幸福唷!Laughing

嗚…….才買不到一週的戒指,在吃第一道菜時發現不見了…….

心碎……雖然已告知櫃台若發現通知我,但覺得機會渺茫~

算了…….還好不是我那愛心戒指……..要不然整個更心碎……Yell

小菁菁兒99.2.8(一)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2018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07/17/2062i.html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25/today-t1.htm

【法律】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修正and正咩買很炫的鬧鐘!!

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修正,新的以紅色字體標示!!如最底部~

老師跟同學說買了一個鬧鐘,看一下~很炫唷!Tongue out 猜~多少錢?

 

 

大燈全暗變這樣↓~ (謝謝郁翔幫我調時間)Smile

 

 

鬧鐘投射的字體和大燈比大小↓~

 

 

正咩日前養的魚~死光了~所以改養蝦~聽說蝦比較好養~

看得出來目前有十四隻蝦嗎?Surprised(謝謝仕翰去小水溝撿蝦送我)

小菁菁兒99.2.1 這週幾乎天天四堂輔導課~要保重喉嚨~

 

 

【舊】

國民教育法

4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 () 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 () 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 政府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新】

中華民國99127公布

第四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21/ch09/type10/gov80/num33/Eg.htm

【法律】教師法、職業學校法條文、高級中學法條文修正

【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98 11 25

09800292191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98.11.25修正【職業學校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92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條條文

4    

職業學校學生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98.11.25 修正【高級中學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92181  號令修正公布第條條文

3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fn/fn-c.asp

小菁菁兒2009.12.14(二)

一樣一樣工作…..連續不斷地到來~唉~努力以赴!Smile

 

【法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一年成為正式老師,收到考績單的老師們,可能不瞭解何謂「四條一款」「四條二款」 ?有的稱為甲等、乙等、丙等…..看一下囉!

 §中央法規標準法§

8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考績的評定方式,有的縣市有規定全校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的比例是考績乙等,而有些以「抽籤決定」,有些以「要介聘離開的老師」列乙等。其實這些紛紛擾擾都是因為政府缺錢囉!一位老師表現的優劣是否真的能以那樣的方式決定,值得深思!當然一個學校的老師如果都拿甲等,那表示那個學校的老師真的是十全十美~很難得!

學校的考績算比較公平了,同學在科技業,他們是以階層來給予,長官通常都可得A級,下屬的A減或者B級都算很好了。而且通常薪資及考績在私人公司都是秘密。  總之,考績的評定真的很難處理囉!Tongue out

畢旅照片放一部份囉。可以看一下~~ 今天整個補眠~睡了醒~醒了睡~補充一週的睡眠不足!        小菁菁兒2009.09.19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民國 98 02 04 修正)

    1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 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3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教師,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4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5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6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五)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

(四)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

(五)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

(六)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

(七)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八)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

(九)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

(二)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

(三)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

(四)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

(五)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六)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或研習活動,表現優異。

(七)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八)擔任導師能有效進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

(九)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

(十)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7      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

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8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9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10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11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

   12      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受考核人數。

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 工作成績。

 () 勤惰資料。

 () 品德生活紀錄。

 () 獎懲紀錄。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13      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考核委員名單。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14      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15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核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其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

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16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17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18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委員會申請迴避︰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委員會決議之。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  

   19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教師執行委員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20      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成績考核委員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 資料來源: 共24條~但網路放上去一直被截斷~*_*

【教育】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修正第8點及第12點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公佈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文  號 府教課字第0980113531號函頒

號令說明 修正第8點及第12

916 28日府教學 字第73574 號函頒實施

97111府教課字第0970005726號函修正第1

978 11日府教課字第0970105398號函修訂第312

98814府教課字第0980113531號函頒修正第8點及第12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國民中學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得有依據,依教育部令頒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為十八節至二十節,導師每週授課節數為十四節至十六節。

 

三、本府所屬國民中學主任、組長、副組長每週授課節數表(詳附件)

 

四、協助行政工作之教師每校每週減課總節數表(詳附件)

 

五、各領域專任教師及導師每週最高授課節數表(詳附件)

 

六、教師編制員額已聘足額學校,排課達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各

年級每週學習總節數之中數以下後,如有排餘課程,經專案報本

府核准後,以兼課方式辦理。

 

各年級每週學習總節數表(詳附件)

 

七、本縣國民中學所屬教師之授課節數依其職務之不同,應符合

本縣最高授課節數標準,始得支領兼()課鐘點費。

 

教師因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所減授節數,視為其應授課節數,因

身分改變或課程連續之不可分割,凡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

數,均得支領兼()課鐘點費。

 

如學校承接專案計畫,獲補助教師鐘點費,經專案報本府核准

後,得不受最高授課節數之限。

 

八、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

導工作為主要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

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以十節為原則。

 

九、教師擔任午餐執行秘書,依「宜蘭縣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之規定,得減授二節。

 

十、特殊才能輔導教師,依「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資賦優異班每週授課時數及相關注意要點」之規定,得減授四至六節課。

 

十一、特殊教育班級與補校教師之授課節數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八點,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授課表格請看這篇http://blog.ilc.edu.tw/blog/blog/2875/post/12812/67620

其餘歡迎下載! 小菁菁兒2009.09.03

 

今天的google首頁是哆啦a夢~疑?!今天明明是軍人節~不過應該是宣傳電影的關係,所以放哆啦a夢嚕!原來今天是哆啦a夢生日啦!

-103歲生日,因為他是未來機器貓!2112年9月3日出生!

 

 

軍人節:

194593,日本在南京向中華民國政府遞交降書,標誌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55年,國防部為了統一各軍種節日,因此選擇對日抗戰勝利日作為三軍的軍人節,該日各軍種均有慶祝活動。

 

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3修).doc

 

 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3修).doc

 

資料來源:

http://open.e-land.gov.tw/moduleAnswer.do?method=viewMdAsFtInfoPag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4Cco4CG4j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