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蒙特婁議定書」及「京都議定書」

1.蒙特婁議定書:全名為「蒙特婁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是聯合國為了避免工業產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對地球臭氧層繼續造成惡化及損害,承續1985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的大原則,於1987916邀請所屬26個會員國在加拿大蒙特婁所簽署的環境保護議定書。該議定書自198911起生效。(保護臭氧層)

 

2.京都議定書:限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以抑制全球暖化。

199712月於日本京都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通過具有約束效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以規範工業國家未來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

 (防止全球暖化)

 

    六種溫室氣體中,

CO 2二氧化碳、CH4N2O一氧化二氮(笑氣)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

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與SF6六氟化硫為1995年。

 

※美國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3%4%,排放的二氧化碳卻佔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是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布希總統在2001年讓美國這個全世界最大的溫室效應廢氣排放國家退出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為富裕國家訂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少排放溫室效應廢氣目標,主要是在二○○八至二○一二年期間將燃燒礦物燃料的發電廠、工廠和車輛排放的二氧化碳按一九九○年的排放量減少百分之五點二。 

 

思考一下….如何幫助地球?

最好使用「空氣分子污染物淨化設備」來淨化空氣~

EX: http://www.jgok.net/project1_1.htm

多種「行道樹」….多種綠色植物?

 

日前來台灣自稱

「中國首善」稱號。陳光標,自稱陳低碳。

子女 陳環保、陳環境。

 

正咩兒1011.3.10  Smile

 

行政院環保署:http://air.epa.gov.tw/Public/Vienna.aspx

資料來源:

這個網站不錯!http://co2.e-info.org.tw/encyclopaedia/encyclopaedia1_01.htm

http://www.jgok.net/project1_1.htm

 

【法律】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臺國(二)字第1000022142C號

訂定「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部長 吳清基

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一、教育部為促進國民中學階段教學及學習正常化,協助學校了解學生學習情形,以供教師進行適性化補救教學及學生自我改善學習弱項之參據,適應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等,特訂定本原則。

二、國民中學升學模擬考試(以下簡稱模擬考)為模擬升學測驗之準總結性評量。

三、模擬考辦理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國中三年級始得辦理,且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二)於平日上課時間辦理者,不得影響領域學習,學校應自行妥善調整課務。
(三)辦理日期應列入學校行事曆。

四、模擬考辦理次數,每學期不得超過二次(全學年不得超過四次)。

五、學校是否辦理模擬考及其辦理之日期、方式、命題方向等,應由學校與家長、老師充分溝通後,依校內之共識決定。

六、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平時評量、定期評量及學期總成績中計算。

七、模擬考之參與,應尊重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強迫其參加。

八、模擬考所需相關費用,應由自願參加者負擔。但家境清寒者,得由學校協助以教育儲蓄戶等方式支應。

其實小考、大考、模擬考….一堆考試,家長希望孩子不要一堆考試,壓力太大,卻又希望孩子成績高,沒有經過測驗,如何知道孩子學習的成果呢?

不過教育部定這個原則給學校,可是還是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來應對,例如:像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利用假日辦理,由家長會主辦,一樣採自願及不強迫~不但不會影響學校課程進度,而且學校也不會違法~ ,而且學生又能真正像基測一樣假日考試,有模擬基測考試的FEEL~Smile

正咩兒2011.3.3(四)  Smile

資料來源:教育部

【法律】有線電視及無線電視的差別!

【有線電視】(要錢唷!)

「第四台」是一種使用同軸電纜作為介質直接傳送電視調頻廣播節目到使用者電視的一種系統。它的相對是無線電視,或稱地面電視,和衛星電視

台灣的有線電視常被俗稱為「第四台」,由來是在早期只有無線電視三台(台視、中視、華視)現在還有民視及公視。,因此有線電視就被稱為「第四台」,最常被用來收看股票行情,及播放電影。

 

【無線電視】–(免錢的!)

地面電視一種電視訊號的轉送模式,在地面建立發射塔無線電波方式播出電視節目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香港一家免費電視台,慣稱無線電視。

 

另外也有些人購買碟形天線(俗稱「小耳朵」)及接收器,收看來自日本或世界各地的衛星電視。中華民國政府在19938月《有線電視法》公告施行前,有線電視在台灣為處於非法狀態,行政院新聞局常有取締行動。《有線電視法》施行後,才正式開放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登記立案。在此之後,有線電視訊道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到目前為止有100多頻道,是世界上所少有。

 

有線電視訊道的種類相當多元,有新聞頻道、體育頻道、綜藝頻道、日本頻道、財經股票頻道、卡通動畫頻道、電影頻道、宗教頻道、購物頻道,以及基本的無線電視頻道等等。因價格低廉,故有線電視的普及率相當高,現時安裝衛星電視的個人用戶已經不多,主要是以偏遠山區沒有有線電視纜線的地方,以及一些要看日本高畫質衛星節目或世界各地的節目的人才會安裝。此外,由於所有的系統業者皆採用單一費率收費,故幾乎能收看所有的頻道。

 

    閱聽人:讀者、聽眾、觀眾。

Dear寶貝:

 

其他上課再講唷!

 

正咩2011.02.18 Smile

 

資料來源及相關參考法條: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C%89%E7%B7%9A%E9%9B%BB%E8%A6%96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公共電視法

【法律】國民教育法修正第十條條文 -每校設專任輔導教師一名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126

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631

茲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教育部部長 吳清基

國民教育法修正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126公布

第 十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原為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新增)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原為「輔導室得」)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新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新增)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未來「專任輔導教師」的缺額,會越來越多,尚未考上正式老師的你,可以考慮修第二專長,「綜合領域-輔導專長」

 

不過現在友善校園,輔導的工作會越來越精細,小到個案不吃飯的輔導,大到個案違法後的輔導,而且專任輔導教師是完全沒有授課,會不會有歸歸屬感或者身份定位的問題?值得思考

情人節快樂!正咩兒2011.02.14(一)  Smile

【法律】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警:現在人眼中只有錢嗎?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 警:現在人眼中只有錢嗎

 

【何柏均、李姝姮、方佳怡╱台北報導】

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教育到底是怎麼了」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動新聞>

 <民視新聞>

 

看了這新聞~

同學們有何感想呢?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嗎?

不一定唷!

學法律的高材生又如何呢?

學法知法用法?用到哪去呢?

現代的社會是道德觀及憐憫心真的是越來越式微了!

同學們你學到什麼?

 

正咩兒99.12.12.14(四)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4/143/2iy3z.html

http://www.youtube.com/watch?v=eha9PO3cKHc

http://www.youtube.com/watch?v=7akEo8VGU2I

 

【法律】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案,您贊成嗎?

最近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政府來公文要大家表示贊成反對

您對立法委員提案條文內容或教育部研議修正條文內容,贊成哪一方提出來的呢?

 

現在對於教師的要求及責任,似乎越來越大,而法條或細則是否有詳盡的配套,很重要!

 

正咩99.11.18() Smile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 (原文)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 (立法委員提案條文內容)

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 (教育部研議修正條文內容)

教育人員因執行職務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相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聘

 

【原文】

罰鍰。

 

【立法委員提案條文內容】

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刑法處罰或併科罰金。

 

【教育部研議修正條文內容】

免職或解聘。

【法律】工會法通過 老師還放寒暑假嗎?

工會法通過 老師還放寒暑假嗎?

【聯合晚報╱記者王彩鸝/台北報導】 2010.06.23 05:38 pm

 

「工會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教師將可籌組工會,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今天表示,成為勞工的教師將適用勞動三法,卻同時擁有「教師法」的優渥保障和福利,如不盡速修法

處理不適任教師等問題,將陷入很大的困難,進而損害學童受教權。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表示,未來教師的工作環境、權利義務獲得勞動三法的保障;但休假、敘薪、撫卹、退休等,獲得教師法等相關法令保障,享有一般勞動者沒有的寒暑假、優渥工資、彈性工時。因此最近引發家長種種疑問,「老師如果變成勞工,寒暑假該回學校備課了?!」、「勞工家長都在看,這年頭,勞工哪來的鐵飯碗?教師評鑑該上路吧!」

 

校長協會質疑,工會法通過後,教師的福利措施與工作管理是否應比照勞工制度與勞基法辦理?是否有寒暑假、工時多長、退休福利制度,是否都應該符合勞基法規定?

 

校長協會擔心,教師可能在工會法和教師法之間「擇法適用」,國家資源將因此被耗損,建議教育部及立法院該修正教師法。包括有關教師聘任程序、停聘、解聘、不續聘、待遇等相關規定,以及教師適用的「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也不能再適用。

 

教育部表示,教師法相關配套修法已送到立法院,包括取消教評會成員教師需占二分之一條文,增加社會公正人士加入,可望解決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師師相護」的問題。教師申評會組織也會取消,未來教師申訴涉及行政處分部分,改走行政訴訟或訴願,非行政處分則循勞資爭議協商處理。

 

至於教師的待遇、福利、退休、工時等問題,教育部將另訂法規,不能以團體協約處理。

【工會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57711  令修正公布全文 4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2     工會為法人。

3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4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5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其餘看下列網址囉!

 

疑?教師節沒放假,那教師可以成立工會,這樣勞工節可放假囉?還有教師變成勞工嗎?不再是鐵飯碗嗎?待法律的定位囉~

小菁菁兒99.6.27(日) Smile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681478.shtml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4707&k1=%e5%b7%a5%e6%9c%83%e6%b3%95

  

【法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97.3.12→代理教師

今天問了人事主任~終於知道正式和代理教師請假天數適用的法條了!謝謝游主任~

大家參考一下囉!今天去幫技藝班孩子報名實用技能班,希望孩子都能適才適所~

Smile加油~小菁菁兒99.6.8(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民國 97 03 12  

1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3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女性聘僱人

    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

    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

    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

    予續聘僱。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八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

    ,應於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六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

    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

    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者,給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聘僱

    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

    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

    限。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

    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服務未滿一年者,依聘僱月數比率計算,

依比率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請假逾第一項規定者,均按日扣除其報酬。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十二

分之一者,應即終止聘僱。

 

4   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

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

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

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

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於次年

一月起核給慰勞假;其計算方式,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

前項規定給假。

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聘僱人員符合第一項慰勞假規定者,其應休畢之慰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

費。但補助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5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

定辦理。

 

6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並送所

屬部、會、行、處、局、署、院或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 政府核

定。

 

7   各機關應將依本辦法所定聘僱人員給假內容,於聘僱契約中載明。

 

8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28

 

【法律】教師請假規則 98.8.14修正→正式教師

名  稱

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08 14

1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2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矯正學校,於適用本規則時,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3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4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九、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十一、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十二、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

十三、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四、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

十五、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5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六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6

教師經學校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核准延長病假或依前條同意留職停薪期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予繼續聘任。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得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復職。

7

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前項所定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康復證明。

8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日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假。

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9

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但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退伍前後任教職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10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

11

教師符合第八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不予保留。

前二項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休假補助或未休假獎勵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上開基準另定規定。

12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

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13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

14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休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 ()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15

未辦請 () 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16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之出勤時間為準。

17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核准權責及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8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第三條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娩假、陪產假及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至第十款公假假別及日數之規定外,餘得由各校自行定之。

19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需要的同事~參考一下囉! 

從這個請假規則看不出正式教師與代理教師請假的天數差別,

只記得以前還在代理時,奶奶過世,然後以前的學校是規定

代理教師的喪假是正式教師的喪假的一半~

請問有哪位教育先進知道是那個法律或命令的規定嗎?? 查到囉~新的一篇po文~

 

99.6.7(一)今天是張雨生的生日呢~呵~

還有呀!櫻紅姐生日快樂!Smile

今天終於如期把刊物出版了~

其中酸甜苦辣只有自己知道~Tongue out

繼續往下一個任務前進~~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