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委一天都在幹嘛?

會期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

每年二月至五月底及九月至十二月底是法定集會期間,必要時得依法延長會期。立法委員每年2月1日、9月1日起報到,由各黨團協商決定開議日期。若經總統解散後改選者,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3日起報到,第10日開議。

立法院於停開院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發生,經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可以恢復開會。此外,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休會期間,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惟遇有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情況,則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

資料來源:http://www.ly.gov.tw/10_service/service.jsp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OCqaZ5Pb_w

雅菁老師2015.12.2(三)吻

 

 

 

【法律】什麼是「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法律】

什麼是「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想要知道什麼是「緩起訴」與「撤銷緩起訴」,這得先要瞭解刑事訴訟法上的「起訴」意義,一個人觸犯了國家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至於犯罪應不應該成立?要受到那些刑罰的處罰?都要經過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才能作出決定。

為了昭顯審判的公平,法院是不可以任意對社會上所發生的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必須要經過起訴的程序,法院才能根據所提起的「訴」來進行審判。所以訴才是法院審判的對象。

那訴的內容又是什麼呢?的內容包括要接受法院審判的被告與犯罪事實。誰有權可以提起「訴」來請求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把提起的訴分成兩類,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所提起的訴,稱為「公訴」;由犯罪被害人所提起的稱為「自訴」。緩起訴與撤銷緩起訴,都是公訴程序中所規定的一些轉化起訴的措施。自訴程序的自訴人則沒有這些權利。

緩起訴的意義,我們很容易從字面上就得到瞭解,因為「」字就是延期的意思,把「緩」字加到「起訴」兩個字之上,很明顯的是告訴我們,把本來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延緩一下,暫時不予起訴

上面已經提到過,要向法院提起的「訴」,內容包括兩部分:被告、犯罪事實。所以,緩起訴的案件必定是被告與犯罪事實都已確認,只是暫時不予起訴而已。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疑者,應提起公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為什麼遇到這件證據明確的車禍案件,不將他提起公訴,卻來個緩起訴?

原因在於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引進日本行之多年,著有成效的緩起訴制度,遇到犯罪的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為了開一條自新的路給真心悔悟的被告,允許檢察官有權對此類被告,作出緩起訴的處分,在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都能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據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一筆勾銷,免了他的訟累與刑罰。

現行的緩起訴制度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由這條文來看,被告犯的只要不是罪大惡極的重罪,犯罪的手段也不是很殘忍,犯罪後的態度良好,被害人還表明要原諒他,都有機會得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的同時,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規定,可以命被告履行一些條件或者負擔。像向被害人道歉、書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作出適當的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等等。

被告在緩起訴的期間以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緩起訴以前故意犯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者不履行應履行的條件或負擔,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的規定,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決定或者經告訴人的聲請,用處分書把原先的緩起訴處分撤銷,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

什麼是緩起訴?

常常在電視上聽到緩起訴,什麼是緩起訴呢?

有一天學生A因為偷懶而沒去參加學校朝會,結果被導師發現,依校規導師可以向訓導主任報告,訓導主任可以記A警告一支。A向導師懺悔說,因為昨天晚上為了準備考試唸書念很晚才想偷懶。導師想想,沒去升旗一次其實也不是很嚴重的大錯,所以就跟A說,如果A作一個禮拜的值日生,且一個月內沒有遲到、參與朝會,就不向訓導主任報告。A也答應了,因此更遵守校規。

如果一個人做了一件違反法律的行為,是會不會被刑罰處罰,必須由代表司法權的法院、法官決定;不過法官什麼時候會對一個違反刑法的人進行審判呢?代表行政權的檢察官認為某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對他「起訴」,也就是把被告送到法院給法院審理,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公訴」。

相對於上面的故事,訓導主任就像法官、導師就像檢察官、A像被告,照理說被告(A)違反刑法(校規),檢察官(導師)應該向法院(訓導處)起訴(報告),但是某些情況犯罪行為不是很嚴重、或被告只是一時不小心做錯事,如果還是對他起訴有點浪費司法資源、不一定有起訴的必要性,所以檢察官面對輕罪(不超過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且考量被告於的犯罪的目的與動機、品性、犯後態度良好,並非罪不可赦,因此可以像導師一樣,不要馬上起訴被告,再等等、再緩緩,如果被告在一段期間內表現良好,沒有違反相關條件(導師對A的要求),就不對被告起訴,被告於本案因此不必受到刑事制裁、及前科紀錄。這就是「緩起訴」。

這不叫「吃案」喔~刑事訴訟法有對緩起訴規定,檢察官緩起訴還是應該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為了避免檢察官太恣意決定要不要起訴,檢察官也應該對被告寫「緩起訴書」,說明理由。

但是若A這一個月表現不佳,仍然遲到、不參加朝會,導師當然可以相訓導處報告;同樣的,若是被告在猶豫期間內「故意」(過失犯不屬之)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緩起訴前犯故意犯的他罪被判刑、或違背與檢察官約定的條件,顯現被告並無反省,所以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

這樣了解什麼是緩起訴了吧!現在再看看法條就會更了解了。

 

刑事訴訟法(節錄)

253條之一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所以緩起訴只限是輕罪喔,不是所有的罪都可以緩起訴。

253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     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緩起訴的條件。

253條之三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資料來源:

http://www.ksh.moj.gov.tw/ct.asp?xItem=46779&ctNode=5201&mp=006

http://plainlaw.me/2015/01/04/deferredprosecution/

 

雅菁老師2015/5/23(吻

 

【法律】☆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十一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十二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十三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第十四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十六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第十七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十八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十九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二十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第二十一則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第二十二則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第二十三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第二十四則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則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第二十六則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第二十七則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第二十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第二十九則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第三十則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第三十一則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資料來源:

http://web.ydu.edu.tw/~edward/treasury/choice/506.htm

台灣法律網

 雅菁老師2015.5.2(六) 微笑

【法律】101年1月1日起教師課稅配套方案

10111日起課稅配套方案 

補助對象
一、鐘點費及導師費適用嘉義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不含高中部)。
二、行政人力適用嘉義縣公私立國民小學12班至20之學校優先接受補助為原則。
 
補助原則
一、鐘點費部分:
    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
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
二、導師費部分:
        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
        國中小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採雙導師。
三、行政人力部分:
    ※公私立國民小學十二班至二十班之學校優先接受補助,以每校配置行政人力一人為原則。
※專任行政人力得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本縣暫以約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以契約定之。適用嘉義縣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確實行政人力名稱以核定經費公文為基準)
    
  
1. 有關調整授課節數之部分說明如下:
(1)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2節課,班級數以100學年度核定為基準,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教師、分散式資源班教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教師及藝術才能班教師。
國中小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導師採雙導師制,不再減課。
(2) 公私立國小導師再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導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導師及藝術才能班導師。
 
2. 有關調增導師費部份:
(1)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調增補助導師費新臺幣1,000元,其中包含一般班班級導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導師及藝術才能班導師。
(2) 集中式身心障礙班設雙導師,兩位導師每月均得以領導師費3,000。故除補助第1位導師每月調增新臺幣1,000元,亦補助第2位導師每月新台幣3,000元。
※國小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導師-採雙導師制,導師不再減課。
 
3.充實臨時行政人力(約用人員):
   公私立國民小學十二班至二十班之學校優先接受補助,以每校配置行政人力一人為原則。
    補助薪資(以報酬薪點二百八十計)、健保、勞保、各機關學校臨時約用人員提撥退休金及年終工作獎金。
  
執行補充說明
一、國中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固定,並使專任教師不超過20導師不超過16
    100學年為過渡期,基於學習及評量之連貫,民國101 年元月份各國中小之授課,延續第一學期之授課,第二學期之人力如在2月1日前覓得代課或兼課師資,則在第二學期更換。
 
二、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配套之「調整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部分,於101年1月1日起實施。
為減少因行政作業及課務變動過大而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101年21日至731因教師減課所遺課務,以由原教師以兼代課方式授課並依相關規定支領鐘點費方式辦理為原則。
 
三、如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時,則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六月底;如因代課或兼課教師無法在二月以前覓得,則第二學期由校內適當人員兼授,下學年度重新規劃。
 
四、基於補實人力無法在一年內到位,校外兼代人力不易完全滿足,教務及人事若在依法公開選聘後仍未覓得,基於學生利益研請校內教師兼代。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教育部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綜合結論
一、1011月份開始調整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為避免影響學校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式辦理。
 
二、100學年度第2學期以不調整授課節數,將教育部補助經費教師減課所遺課務,以優先外聘兼課代課教師授課請領鐘點費方式辦理或由原教師兼課方式授課並依相關規定支領鐘點費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行依權責規定處理。
 
 三、101學年度依新修訂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表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足節數由學校外聘兼代課教師授課為主,聘任有困難地區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台北市國稅局試算表
 
 

【教育】凱旋國中705班班親會

今天班親會

七點到七點半在視聽中心

校長校務報告

7點30分以後~導師時間

我們班今天來了16位家長~

今年班親會下大雨~還來這麼多家長~感謝您對孩子教育的關心!^^

感動ing

這個”雄壯”背影是正咩剛生產完回校的背影~呼~餵母奶~不能減肥~

謝謝家長們的與會~

記得隨時保持聯絡~

聯絡簿~電話~或到學校~^^

我們班一定會更棒!!^^

今天約末九點二十結束~^^(和去年一樣呢!^^)

PS:謝謝~小惠~小鈞~今天當老師的小幫手~^^

會議決議~連假後會貼聯絡簿上給各位家長參閱~^^

雅菁老師101.02.23(四) 微笑

 

 

【法律】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2/1起執法加強取締

農曆春節過後新制將要上路,今(101)年2月1日起,後座乘客必須依規定繫上安全帶,警察單位將利用各式交通稽查及路檢勤務加強執法,違者將處以一般道路1,500元,高速或快速道路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而台北市警察局1月份已開出超過3千張的勸導單。

  根據交通部統計,交通事故中,後座未繫安全帶致死率,超過繫安全帶的3.6倍。去(100)年8月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新修正,明定小型車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今年2月1日起針對12歲以上、體重超過36公斤未繫後座安全帶的乘客,正式開罰。

  台北市警察局表示,自101年1月1日起,利用各式交通稽查及路檢勤務加強勸導,希望加深駕駛人及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的觀念,截至101年1月30日止,共開立3,099件勸導單。

  2月1日起,全國執法單位將同步執法,針對「未繫安全帶」、「相關配件不齊全,並有毀損、鬆脫或變更等不堪使用」、「每條安全帶供2人以上使用」以及「安全帶扭曲或反轉或帶扣未確實緊扣」等情形加強執法。

  一般道路上,年齡逾12歲或體重逾36公斤的小型車後座乘客,若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處駕駛人新台幣1,500元罰鍰;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則是處罰乘客。

  12歲以下或體重36公斤以下的小朋友,則是延後半年實施,於今年8月1日起開罰;經過半年的勸導期,「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將在2月1日正式上路,台北市交通局提醒,「有繫有保庇」不僅保障親友出入平安,也是避免被開罰的省錢方式。

親愛的705同學們:

2月8日(三)為本學期開學日,當天行程如下:
7:30~7:45 晨讀時間
7:45~8:15 始業式
8:25~9:10 導師時間
(1)各班在班上等候教務處通知,屆時請派十二位同學至圖書館領取教科書。
(2)發放上學期成績單及本學期註冊單。
9:20~ 正式上課 請依課表上課。 看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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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菁老師101.2.1(三)老師的寶寶~今天滿月囉! 吻

資料來源:yahoo新聞

【法律】元旦新制 基本工資漲到18780元

【連線報導】

今天元旦起有多項新制上路,影響民眾荷包。攸關971萬名勞工權益的勞保保費從8%漲至8.5%,平均每人每年須多繳348元保費;另基本工資月漲900元,至1萬8780元時薪調高至103元,勞健保投保薪資分級配合連動調整,145萬人每年最多須多繳552元勞健保費。今年還有鼓勵生育措施上路,包括育兒津貼、所得稅幼兒特別扣除額等。

勞保年金上路滿3周年,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今起勞保費率由8%漲至8.5%,971萬名勞工和其僱主都增加負擔,勞工平均每月要多繳29元,每年增加348元負擔,僱主聘用1名勞工平均1年要多繳1200元。

不加薪恐罰30萬

攸關170萬名基層勞工、打工族和工廠外勞的基本工資月薪也從今起調高900元,從1萬7880元調漲為1萬8780元,時薪從98元調為103元,勞委會強調給薪未達基本工資將罰2萬到30萬元,提醒僱主要幫勞工加薪以免受罰。
政府許多標準也跟著基本工資連動,包括勞保和健保最低投保薪資改為1萬8780元,影響薪資較低勞工勞健保費也跟著變動,有145萬人每月須多繳7到46元的勞健保費,1年最多多繳552元。

育兒津貼2500元

勞委會多項加碼措施也從今起上路,包括補助在職勞工職訓的「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金額由3年5萬元提升為7萬元;新增「青年就業讚計畫」,補助18到29歲待業青年職訓費2年12萬元;另外職災生活津貼等5項補助也提高17%。
為鼓勵民眾生育,今起多項鼓勵婚育措施登場,凡是家中有2歲以下小孩,且家庭年收入在113萬以下、父母有1人未就業在家照顧小孩者,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可獲得2500元育兒津貼,中低收入戶4000元,低收入戶5000元,但正在領取育嬰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者不可申請。

物價漲「不敢生」

另財政部也表示,幼兒特別扣除額今年起實施,明年5月報稅適用。凡2007年及其以後出生的5歲以下幼童、且家戶年所得適用稅率在20%以下(不含20%),每名小孩可享有2.5萬元扣除額。
29歲的打工族王先生說,時薪調高到103元根本不夠,正職的工作又不好找,而且薪水更低,「勞保費還要漲,物價也漲不停,只發育兒津貼怎麼可能讓人敢生小孩?」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說,基本工資只調漲900元是「打勞工一個巴掌」,1萬8780元的月薪在台灣多數地方都無法養家活口,政府許多新增的措施都只是加碼發錢,無助解決勞工貧窮困境,更難藉此提高生育率。

新的一年~祝大家~事事順利~

新的時事看一下囉~

雅菁師101.01.01(日) 吻

資料來源: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28369/IssueID/20120101

【法律】後座繫安全帶上路 乘客未繫罰駕駛人

後座繫安全帶真的是比較保障安全,不過未來大家汽車後座必須加裝安全帶,還有兒童安全座戲椅的安全帶,必須長一點囉!還有箱型車有的只有兩個位置有安全帶,未來汽車業生意應該可以不錯唷!

明天抽班,希望好運來唷!                  正咩2011.08.01() Kiss

後座繫安全帶上路 乘客未繫罰駕駛人

  

       根據統計,使用安全帶約可減少9分之1的事故死亡率,立法院在今(100)4月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制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需繫安全帶,並從明(8/1)日正式上路,宣導期長達半年,成人部分將於明(101)21開罰。

  該條例增訂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台幣1,500元罰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述規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而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則是處罰該乘客。

 

  由於對於營業用小客車的影響很大,因此交通部印製15萬套宣導貼紙,供計程車業者張貼使用,其中每一輛計程車張貼三張,一張貼於前座,二張貼在後座,並以中英文雙語及圖樣,提醒乘客依規定繫好安全帶。

 

  因應新制上路,有計程車運將開始煩惱,擔心會因為乘客不配合繫上安全帶而被開罰,為求自保,有的運將打算購置錄音筆或是加裝行車紀錄器,錄下勸導證明以免受罰。

 

  成人宣導期半年,明年21正式開罰。而412歲兒童延長宣導期為12個月,自用小客車處罰部分則自明年81實施,而乘坐小黃可例外免繫免罰。

 

  台北市交通局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之第31455578條規定,將自10081日施行,初期係採取勸導方式,仍請用路人遵循前述規定,以確保行車安全。

  此外,也增訂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閃示警號,不避讓者將吊扣駕照3個月,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第781項第2款規定者,則不予處罰。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909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100-05-11

31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01/52/2w28z.html

全國法規

 

【法律】有關100學年度輔導教師減授課

 【有關100學年度輔導教師減授課】
內容:
新學年度輔導教師之減授課經費仍依據下列,屆時調查後核定備據至府洽領
1.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5點(國小每節260元,每週減2節) (國中每節360元,每週減10節)
2.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置輔導教師,國小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一至二十四班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學校班級數二十五至四十八班者置輔導教師二人,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國中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一至十五班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學校班級數十六至三十班者置輔導教師二人,學校班級數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增置輔導教師修正要點1000704.doc

班級編制教師員額_30144952.pdf 

輔導教師為什麼要兩位,最近王奕增老師又公告相關資料,大家可看一下!而兼任輔導教師是十堂課,專任輔導教師是無課,隨著友善校園及零體罰的時代來臨,輔導教師真的是越來越重要!辛苦了!

正咩1000.7.4(一) Kiss

資料來源:教育處公告

【法律】中輟法律彙編

親愛的家長們:您好~

有關中輟的法律,彙編給大家閱讀一下,9年國民義務教育,要養成孩子準時上課,非特殊原因,不得無故不來學校,您我一起來努力以赴~

正咩老師100.6.24 Kiss

 

【中輟法律彙編

 

★「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強迫入學處置(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

l   學校報請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家庭訪問,勸告入學。

 

l   經勸告後仍不入學者,書面警告限期入學。

 

l   經警告仍不遵行,處一百元以下罰鍰,限期入學。

 

l   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

 

l   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無故缺課。(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

任何人不得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

l    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

 

l    父母、監護人、照顧者違反需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

 

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罰鍰;仍不接受得按次連續處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65條)

 

l    知悉者24小時內應通報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4條)

 

l    未通報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61條)

緊急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6條)

 

l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需通報社會局緊急保護

 

未受適當養育照顧。

 

需立即診治之必要未就醫者。

 

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l    父母、監護人、照顧者違反上列情事,需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

 

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

 

五千元以下罰鍰;仍不接受得按次連續處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65條)

兒童及少年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第2款)

l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經其同

 

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

少年事件處理法(簡介)

l    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

 

性格。(第1條)

l    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第2條)

少年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

 

l   對少年有監督權、肄業學校、少年保護機構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18條)

l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裁定下列處置(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

 

◆責付家長,得付少年調查官適當輔導。

 

◆收容少年觀護所。

 

l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裁定下列保護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

 

◆訓誡,假日生活輔導。

 

◆保護管束,勞動服務。

 

◆安置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輔導。

 

◆感化教育。

l   保護處分三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

警察機關協助中輟察機關辦理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協尋通報作業規定修訂本)

l   佐警五日內至該生住所訪視,訪視未遇每月至少再訪視該生家屬一次

 

(第7條第3款第1目)

l   尋獲逃學、逃家等中輟生,登記勸導並護送至學校輔導。

 

(第7條第2款第1目)

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

 

l    學生有下列情事至轄區派出所報案以利查尋

◆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離家出走。

◆上下學未歸。

l   應備證件:最近相片乙張,及戶口名簿。

資料來源210.240.125.200/dropout/CaseManager/download/statement/stat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