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修正第 五 條
【舊】
第 5 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
【新】
中華民國99 年2 月2 日
教育部令 台參字第0990013087C 號
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五條條文。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達成介聘未依限報到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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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輔課終於上完勒~感動!28堂~
但是老師還是要上班到下週五,才開始放假!
呵~今年寒假請3天補休假…..好久沒回台北家!有九個月吧!
寶貝們,放假完要好好唸書唷,開學第2天模擬考唷!加油!
小菁菁兒99.2.5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28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22/ch05/type1/gov40/num11/OE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