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寶貝兒:
宜蘭縣暑期青春專案保護兒童及少年活動青少年
法令常識大會考,這些範圍是八年級第二次及第三次段考範圍,老師上課會講解,屆時會帶前四強去比賽唷!九年級同學也看一下,下列資料,復習一下囉!
小菁菁兒2009/4/16今天部落格怪怪的,登入好幾次才成功。原本要po的圖也po不上耶~
活動時間:
第一階段:98年4月至5月間(由各校自行舉辦測驗)
第二階段:98年7月3日14時(本局舉行會考)
※98年6月10日前,傳送報名表※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辦理98年暑期「青春專案」
預防犯罪宣導青、少年法令常識參考資料
一、刑法
(1)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16條)。
(2)參與犯罪組織罪: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54條)。例:加入幫派
(3)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185條之3)。例:酒後駕車經呼氣測試值達0.55以上者
(4)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85條之4)。例:騎機車撞傷路人後立即加速逃離
(5)強制性交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21條)。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24條)。
(6)乘機性交猥褻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25條)。
(7)對幼性交猥褻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27條)。
(8)散布猥褻物品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235條)。
例:在網路貼圖或無名相簿張貼裸照供人觀賞
(9)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276條)。例:飆車競速撞人致死未逃逸;若逃逸加犯「肇事逃逸罪」
(10)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77條)。
(11)對直系尊親屬施暴罪: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81條)。
例:不服管教,動手推打媽媽,未成傷成立本罪;若成傷依「傷害罪」或「重傷罪」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280條)
(12)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283條)。例:同學鬥毆,在旁邊吶喊助威、壯大聲勢成立本罪
(13)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84條)。
例:騎車競速撞人成傷未逃逸;若逃逸加犯「肇事逃逸罪」
(14)剝奪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02條)。例:惡作劇將同學反鎖在廁所內成立本罪
(15)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304條)。例:向同學強迫借用漫畫書
(16)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09條)。
例:同學考試不及格,公然恥笑說他比豬還笨,成立本罪
(17)竊聽、錄罪: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315條之1)。例:以手機偷拍女同學裙底
(18)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20條)。
(19)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25條)。例:騎機車搶奪路人皮包
(20)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28條)。例:拿出美工刀恐嚇同學交出身上的錢
(21)侵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335條)。
例:保管班費的同學挪用公款花用
(22)侵佔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337條)。
例:撿到東西據為己有
(23)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346條)。例:向同學表示若不借錢給我,下次遇到就開扁ㄧㄢㄜ底ㄧ
(24)贓物罪:搬運、寄藏、故買贓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349條)。例:明知是同學偷來的腳踏車,仍同意代為保管使用
(25)毀損罪: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52、353、354條)。
例:一時好玩將學校滅火器藥劑噴灑殆盡,使之喪失功能
(26)妨害電腦使用罪:
1、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358條)。
例:輸入同學的線上電玩遊戲帳號密碼,將點數或裝備轉移到自己遊戲帳戶內
2、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359條)。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
(1)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2)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為虞犯︰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3)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4)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