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寧靜活動第九屆703班(寜靜三分鐘)

好快唷! 寧靜活動已經第五年嚕!

讓孩子淡定~注意力集中~導師~任課老師~家長~都需要一起配合努力以赴!

凱中的我們都很棒呢!繼續加油!

雅菁老師2015.5.28(四)  吻

  • 文章出處:康健雜誌161期

 2012.04.01

 作者 : 黃惠如

愈來愈多人透過靜坐、讀經、瑜伽等方式,讓孩子釋放壓力,藉以練習專注與放鬆, 並開發全腦。真的有效嗎?

前電視工作者彭菊仙的3個小壯丁自從看過「變形金剛」DVD之後,每天都刀光劍影、殺得你死我活。 

為了穩定他們的心性,她聽從朋友的建議,暑假吃完早餐,就帶3個壯丁進書房,「盤腿坐下,眼睛慢慢閉上,雙手放在膝蓋上,跟我從1數到100」。 

漸漸地,抓癢摳腳、扭來扭去的三個壯丁靜下來了,接著跟著媽媽開始朗讀《論語》,雖然孩子一臉茫然,但沒關係,反正她就是唸,唸到他們臉上的線條輕鬆柔順為止。 

愈來愈多人透過靜坐、讀經、瑜伽等方式,讓孩子釋放壓力,藉以練習專注與放鬆。而且,這樣的經驗將一輩子受益,因為不論哪個年齡層,都可能受到生活上的壓力影響。 

教養專家楊俐容認為,身心是合一的,從小學會放鬆,就能釋放快速的β波,降低乳酸與心跳速率,也可以增加疾病的抵抗力。 

巴黎巴司特學院分子生物學博士、《快樂學》作者李卡德更認為, 禪定不只是放鬆而已,而是一種向內的注視,讓我們注視念頭的生起,無論是情緒高昂或憂鬱,就可以學習消除情緒上的毒素。 

許多父母以為安靜是浪費時間,但日本知名腦科學家、《感動腦》作者茂木健一郎認為,放空,對大腦很重要。大腦留有空白的人,才有可能感動,大腦才能升級進化,更具創意。 

如果一個人腦中滿是煩惱,或只想著工作,再美好的事物都不會感動,就像大快朵頤之後,即使端上美味佳餚也吞不下嚥一樣。 

宜蘭的凱旋國中已經開始推動寧靜運動。在每節課開始前的三分鐘,「深呼吸、合掌、放鬆、寧靜下來,我們的心回到原點,」每間教室裡的擴音器緩緩傳出這句話。 

98%以上的孩子在不記名的調查訪問中表示,寧靜運動能讓他們調適緊張與壓力,更能專心及提高學習效率。 

現在凱旋國中根本不需老師特別叮嚀,幾乎所有學生都已非常進入狀況,能在短短3分鐘之內調適好心情,學生在課堂上變得比較能專心聽課,九年六班導師周成翰老師觀察。

 

寧靜活動第九屆703班

https://youtube.com/watch?v=m_9pVij8zfk

 

 

【教育】國中本土實察-「蘭博探索趣」教學活動培訓

日期:104.5.27(三)

國中本土實察-「蘭博探索趣」教學活動培訓

13:00~13:30報到

13:30~16:00蘭博展館導覽資源分享:

1.學生團體參觀須知


2.蘭博教學資源簡介


3.展場導覽


16:00~16:30綜合座談

心得:

看到主辦單位老師及工作人員那麼認真研發新學習單及桌遊,

還和國中老師級學生試體驗~真感動!謝謝!辛苦啦!

相信學生一定收穫滿滿~而不是走馬看花!

身為宜蘭的孩子!真幸福!


蘭陽博物館



http://blog.ilc.edu.tw/blog/plugins/albummediaplayer/js/jw_media_player/mediaplayer.swf

703班孩子們~下學期~八年級參訪蘭博~請用心!

還有呀!去找老師這兩張拍照地點~小組也和拍兩張給我!

找找看~在哪裡唷!加油!




雅菁老師2015.5.27 (三)吻

【法律】什麼是「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法律】

什麼是「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想要知道什麼是「緩起訴」與「撤銷緩起訴」,這得先要瞭解刑事訴訟法上的「起訴」意義,一個人觸犯了國家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至於犯罪應不應該成立?要受到那些刑罰的處罰?都要經過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才能作出決定。

為了昭顯審判的公平,法院是不可以任意對社會上所發生的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必須要經過起訴的程序,法院才能根據所提起的「訴」來進行審判。所以訴才是法院審判的對象。

那訴的內容又是什麼呢?的內容包括要接受法院審判的被告與犯罪事實。誰有權可以提起「訴」來請求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把提起的訴分成兩類,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所提起的訴,稱為「公訴」;由犯罪被害人所提起的稱為「自訴」。緩起訴與撤銷緩起訴,都是公訴程序中所規定的一些轉化起訴的措施。自訴程序的自訴人則沒有這些權利。

緩起訴的意義,我們很容易從字面上就得到瞭解,因為「」字就是延期的意思,把「緩」字加到「起訴」兩個字之上,很明顯的是告訴我們,把本來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延緩一下,暫時不予起訴

上面已經提到過,要向法院提起的「訴」,內容包括兩部分:被告、犯罪事實。所以,緩起訴的案件必定是被告與犯罪事實都已確認,只是暫時不予起訴而已。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疑者,應提起公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為什麼遇到這件證據明確的車禍案件,不將他提起公訴,卻來個緩起訴?

原因在於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引進日本行之多年,著有成效的緩起訴制度,遇到犯罪的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為了開一條自新的路給真心悔悟的被告,允許檢察官有權對此類被告,作出緩起訴的處分,在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都能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據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一筆勾銷,免了他的訟累與刑罰。

現行的緩起訴制度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由這條文來看,被告犯的只要不是罪大惡極的重罪,犯罪的手段也不是很殘忍,犯罪後的態度良好,被害人還表明要原諒他,都有機會得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的同時,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規定,可以命被告履行一些條件或者負擔。像向被害人道歉、書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作出適當的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等等。

被告在緩起訴的期間以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緩起訴以前故意犯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者不履行應履行的條件或負擔,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的規定,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決定或者經告訴人的聲請,用處分書把原先的緩起訴處分撤銷,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

什麼是緩起訴?

常常在電視上聽到緩起訴,什麼是緩起訴呢?

有一天學生A因為偷懶而沒去參加學校朝會,結果被導師發現,依校規導師可以向訓導主任報告,訓導主任可以記A警告一支。A向導師懺悔說,因為昨天晚上為了準備考試唸書念很晚才想偷懶。導師想想,沒去升旗一次其實也不是很嚴重的大錯,所以就跟A說,如果A作一個禮拜的值日生,且一個月內沒有遲到、參與朝會,就不向訓導主任報告。A也答應了,因此更遵守校規。

如果一個人做了一件違反法律的行為,是會不會被刑罰處罰,必須由代表司法權的法院、法官決定;不過法官什麼時候會對一個違反刑法的人進行審判呢?代表行政權的檢察官認為某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對他「起訴」,也就是把被告送到法院給法院審理,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公訴」。

相對於上面的故事,訓導主任就像法官、導師就像檢察官、A像被告,照理說被告(A)違反刑法(校規),檢察官(導師)應該向法院(訓導處)起訴(報告),但是某些情況犯罪行為不是很嚴重、或被告只是一時不小心做錯事,如果還是對他起訴有點浪費司法資源、不一定有起訴的必要性,所以檢察官面對輕罪(不超過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且考量被告於的犯罪的目的與動機、品性、犯後態度良好,並非罪不可赦,因此可以像導師一樣,不要馬上起訴被告,再等等、再緩緩,如果被告在一段期間內表現良好,沒有違反相關條件(導師對A的要求),就不對被告起訴,被告於本案因此不必受到刑事制裁、及前科紀錄。這就是「緩起訴」。

這不叫「吃案」喔~刑事訴訟法有對緩起訴規定,檢察官緩起訴還是應該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為了避免檢察官太恣意決定要不要起訴,檢察官也應該對被告寫「緩起訴書」,說明理由。

但是若A這一個月表現不佳,仍然遲到、不參加朝會,導師當然可以相訓導處報告;同樣的,若是被告在猶豫期間內「故意」(過失犯不屬之)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緩起訴前犯故意犯的他罪被判刑、或違背與檢察官約定的條件,顯現被告並無反省,所以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

這樣了解什麼是緩起訴了吧!現在再看看法條就會更了解了。

 

刑事訴訟法(節錄)

253條之一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所以緩起訴只限是輕罪喔,不是所有的罪都可以緩起訴。

253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     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緩起訴的條件。

253條之三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資料來源:

http://www.ksh.moj.gov.tw/ct.asp?xItem=46779&ctNode=5201&mp=006

http://plainlaw.me/2015/01/04/deferredprosecution/

 

雅菁老師2015/5/23(吻

 

【法律】☆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十一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十二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十三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第十四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十六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第十七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十八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十九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二十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第二十一則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第二十二則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第二十三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第二十四則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則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第二十六則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第二十七則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第二十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第二十九則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第三十則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第三十一則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資料來源:

http://web.ydu.edu.tw/~edward/treasury/choice/5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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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菁老師2015.5.2(六) 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