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英語:Civil disobedience),
- [ˋsɪv!] [͵dɪsəˋbidɪəns]
- 公民:狹義:年滿20歲有該國國籍,可投票的人
- 廣義:該國人民
為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
公民的「反對權」就是指「公民不服從」,雖有違法行為的可能涉及,但卻是出於「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之關注而不得已所選擇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基於對法律忠誠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
基於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從事的「公民不服從」,這是不同於一般的「「暴民」反抗」。「公民不服從」的從事者所訴求的「標的」,是否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是須要訴諸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所進行的一種抗爭行為。
「公民不服從」運動的特徵
依據國立清華大學開放式課程平台,人文社會學群 GEC 110300,「價值與實踐」課程,第11講 遵守法律是道德義務嗎?論「公民不服從」(鄭喜恆教授)一文所述,「公民不服從」運動的特徵,如下:
- 本諸道德良心。(Conscientiousness)
- 目的在於與政府及社會溝通。(Communication)
- 公開活動。(Publicity)
- 非暴力。(Non-violence)
- 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Willingness to accept punishment)
亨利‧大衛‧梭羅 論公民的不服從 |
不論政府與人民都要守法,而且上下要有良性溝通,
希望天佑我們~
身為孩子的你,快大會考噜!好好做好本份~加油!
雅菁老師2014.4.25(五)
資料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5%AC%E6%B0%91%E4%B8%8D%E6%9C%8D%E5%BE%9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