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家長們:您好~
有關中輟的法律,彙編給大家閱讀一下,9年國民義務教育,要養成孩子準時上課,非特殊原因,不得無故不來學校,您我一起來努力以赴~
正咩老師100.6.24
★「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強迫入學處置(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
l 學校報請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家庭訪問,勸告入學。
l 經勸告後仍不入學者,書面警告限期入學。
l 經警告仍不遵行,處一百元以下罰鍰,限期入學。
l 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
l 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無故缺課。(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
★任何人不得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
l 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
l 父母、監護人、照顧者違反需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
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仍不接受得按次連續處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65條)
l 知悉者24小時內應通報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4條)
l 未通報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61條)
★緊急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6條)
l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需通報社會局緊急保護
◆未受適當養育照顧。
◆需立即診治之必要未就醫者。
◆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l 父母、監護人、照顧者違反上列情事,需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
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
五千元以下罰鍰;仍不接受得按次連續處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65條)
★兒童及少年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第2款)
l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經其同
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
★少年事件處理法(簡介)
l 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
性格。(第1條)
l 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第2條)
★少年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
l 對少年有監督權、肄業學校、少年保護機構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18條)
l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裁定下列處置(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
◆責付家長,得付少年調查官適當輔導。
◆收容少年觀護所。
l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裁定下列保護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
◆訓誡,假日生活輔導。
◆保護管束,勞動服務。
◆安置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輔導。
◆感化教育。
l 保護處分三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
★警察機關協助中輟(警察機關辦理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協尋通報作業規定–修訂本)
l 佐警五日內至該生住所訪視,訪視未遇每月至少再訪視該生家屬一次。
(第7條第3款第1目)
l 尋獲逃學、逃家等中輟生,登記勸導並護送至學校輔導。
(第7條第2款第1目)
★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
l 學生有下列情事至轄區派出所報案以利查尋
◆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離家出走。
◆上下學未歸。
l 應備證件:最近相片乙張,及戶口名簿。
資料來源:210.240.125.200/dropout/CaseManager/download/statement/stat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