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631號 |
茲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教育部部長 吳清基
國民教育法修正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公布
第 十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原為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新增)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原為「輔導室得」)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新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新增)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未來「專任輔導教師」的缺額,會越來越多,尚未考上正式老師的你,可以考慮修第二專長,「綜合領域-輔導專長」
不過現在友善校園,輔導的工作會越來越精細,小到個案不吃飯的輔導,大到個案違法後的輔導,而且專任輔導教師是完全沒有授課,會不會有歸歸屬感或者身份定位的問題?值得思考㊣
情人節快樂!正咩兒2011.02.14(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