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政府來公文要大家表示贊成或反對。
您對立法委員提案條文內容或教育部研議修正條文內容,贊成哪一方提出來的呢?
現在對於教師的要求及責任,似乎越來越大,而法條或細則是否有詳盡的配套,很重要!
正咩99.11.18(四)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 (原文)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 (立法委員提案條文內容)
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 (教育部研議修正條文內容)
教育人員因執行職務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相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聘。
【原文】
罰鍰。
【立法委員提案條文內容】
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刑法處罰或併科罰金。
【教育部研議修正條文內容】
免職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