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通過 老師還放寒暑假嗎?
【聯合晚報╱記者王彩鸝/台北報導】 2010.06.23 05:38 pm
「工會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教師將可籌組工會,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今天表示,成為勞工的教師將適用勞動三法,卻同時擁有「教師法」的優渥保障和福利,如不盡速修法
處理不適任教師等問題,將陷入很大的困難,進而損害學童受教權。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表示,未來教師的工作環境、權利義務獲得勞動三法的保障;但休假、敘薪、撫卹、退休等,獲得教師法等相關法令保障,享有一般勞動者沒有的寒暑假、優渥工資、彈性工時。因此最近引發家長種種疑問,「老師如果變成勞工,寒暑假該回學校備課了?!」、「勞工家長都在看,這年頭,勞工哪來的鐵飯碗?教師評鑑該上路吧!」
校長協會質疑,工會法通過後,教師的福利措施與工作管理是否應比照勞工制度與勞基法辦理?是否有寒暑假、工時多長、退休福利制度,是否都應該符合勞基法規定?
校長協會擔心,教師可能在工會法和教師法之間「擇法適用」,國家資源將因此被耗損,建議教育部及立法院該修正教師法。包括有關教師聘任程序、停聘、解聘、不續聘、待遇等相關規定,以及教師適用的「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也不能再適用。
教育部表示,教師法相關配套修法已送到立法院,包括取消教評會成員教師需占二分之一條文,增加社會公正人士加入,可望解決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師師相護」的問題。教師申評會組織也會取消,未來教師申訴涉及行政處分部分,改走行政訴訟或訴願,非行政處分則循勞資爭議協商處理。
至於教師的待遇、福利、退休、工時等問題,教育部將另訂法規,不能以團體協約處理。
【工會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5771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 條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工會為法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第 4 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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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教師節沒放假,那教師可以成立工會,這樣勞工節可放假囉?還有教師變成勞工嗎?不再是鐵飯碗嗎?待法律的定位囉~
小菁菁兒99.6.27(日)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681478.shtml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4707&k1=%e5%b7%a5%e6%9c%83%e6%b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