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修正and正咩買很炫的鬧鐘!!

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修正,新的以紅色字體標示!!如最底部~

老師跟同學說買了一個鬧鐘,看一下~很炫唷!Tongue out 猜~多少錢?

 

 

大燈全暗變這樣↓~ (謝謝郁翔幫我調時間)Smile

 

 

鬧鐘投射的字體和大燈比大小↓~

 

 

正咩日前養的魚~死光了~所以改養蝦~聽說蝦比較好養~

看得出來目前有十四隻蝦嗎?Surprised(謝謝仕翰去小水溝撿蝦送我)

小菁菁兒99.2.1 這週幾乎天天四堂輔導課~要保重喉嚨~

 

 

【舊】

國民教育法

4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 () 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 () 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 政府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新】

中華民國99127公布

第四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21/ch09/type10/gov80/num33/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