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上遭搶手機 漫畫出氣賊落網】
網路力量大,一位蔡小姐在捷運上因為看不慣有人插隊,正義直言卻和人發生口角,於是拿出手機對著兩名插隊乘客拍照,沒想到就在車廂靠站的時候,手機竟然被對方搶走。向警方報案,卻被從搶奪變成強制罪,認為員警想要大事化小,因為實在氣不過,於是蔡小姐把過程全都畫成漫畫PO上網路,引發網友撻伐,結果嫌犯立刻落網了,警方也趕緊自清,說因為對方是要搶手機刪照片,才會罪名歸為強制,沒有要吃案。
氣呼呼!四格漫畫裡面的小女孩就是主角蔡小姐,臉紅脖子粗,七竅快冒煙了,因為裡面記錄的是在捷運上手機被搶的經過。受害者蔡小姐:「當時我正在講電話,然後就走到我面前,直接把手機搶走就跑掉了。」
就像漫畫裡面兩個小黑影,是插隊的女孩二人組,蔡小姐仗義直言發生口角,結果下車,手機竟然被對方搶走,已經很倒楣,去報警卻被大事化小,把搶奪罪變成強制罪,氣不過把整個過程畫成圖像全都上網。
受害者蔡小姐:「本來警方寫侵佔,後來打來給我,說可能要改成強制罪,就是請我隔一天去警局改,就是感覺不太妥,因為我後來有問律師,律師說不可能,這就是搶奪。」
漫畫出氣,引發熱烈回應,警方表示是因為對方不是想要手機,而是單純想刪除照片,才會改用強制罪處理,只是這樣的態度讓蔡小姐更為光火,只能靠漫畫發洩自力救濟。
(圖太小~其他點下列第二個網址囉~~)
㊣這個新聞很適合跟學生講解課程內容,侵占罪、強奪罪、強制罪,看一下法條的說明也可略知一二,光最名就不同,罰則輕重也不同。這個蔡小姐應該很有正義感,而且她也很會保護自己的權益,呵呵~靠自力救濟~也懂得報警及諮詢律師,當然她說的警察想大事化小或者吃案等,其實任何行業哪種人都有囉!我上課提過我也報案過,也遇到吃案,但是後來依然有遇到好警察幫我解決。
今天技藝班在團輔室召開檢討會議,我及技藝班學生們,希望老師的話大家都有聽進去唷!大成功!
最近九年級學生讀書壓力大,要懂得發洩唷!輔導室除了琇晴老師,還有正咩兒我呀~!可以和老師聊聊天!有壓力表示你在意成績,但是也不要太緊繃唷!
今天網頁的抬頭照片換囉~換九o一班的照片~一帥八美~呵~因為他們這組有我愛的東西~猜到了嗎??人人都有唷!
小菁菁兒2009.09.29㊣
普通搶奪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所謂搶奪係指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公然掠取其財物之意。如果搶奪因而致人於死者或致重傷者,加重其刑。
普通搶奪罪(第三百二十五條),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搶奪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本罪係指犯搶奪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攜帶凶器而犯之者。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加重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六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29/8/1s076.html
http://www.wretch.cc/blog/linda54100/24017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