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等法條修正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六條修正條文】Smile

第六條 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政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 (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 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Cool

第三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九條 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但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

 

退伍前後任教職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第十二條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三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Laughing

第七條 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修畢國民小學階段任教領域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有關教育的法條,關心一下囉!

今天開學,當然還是再自我介紹一下囉!呵呵!其實大家都認識我啦!只是課發組長改當生涯輔導組長,跟孩子的升學進路更密切,

未來會提供升學資訊給孩子們,還有明天模擬考,大家加油!Laughing

凱中寶貝們~看一下老師的行政業務部落格唷 !

 

 

§凱中生涯輔導組(資料組)的窩§

 

小菁菁兒2009.08.31星期一

 

 

資料來源:

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EDU01/983502.pdf

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EDU01/984002.pdf

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EDU01/9842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