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民投票法條文】98.06.17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505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
第 35 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備查。
【修正職業學校法條文】 98.06.17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505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2 條條文
第 15-2 條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修正高級中學法條文 】98.06.17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524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3 條條文
第 6-3 條 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修正國民教育法條文】 98.06.17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505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 條條文
第 5-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修正幼稚教育法條文】 98.06.17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505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1 條條文
第 17-1 條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修正公害糾紛處理法條文】 98.06.17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505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51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 7 條 調處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在職期間,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於任滿前予以解聘: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二、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任公務員而受撤職或休職之處分者。
四、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第 5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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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菁菁兒2009/6/17星期三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