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數罪併罰可易科罰金>1802人受惠

刑法相關條文違憲

大法官會議19日認定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違憲,高檢署深夜指示,考慮到人數清查及交通、安全問題,全國數罪併罰得以易科罰金的受刑人,今天統一釋放。各監所昨漏夜清查人數,準備釋放作業。

 

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若採數罪併罰,被法官判合併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時,適用易科罰金。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這項規定違憲,相關規定立即失效,受惠的受刑人約1802人。

 

雲林地檢署初步調查雲林監獄、雲林二監、嘉義鹿草分監計有7人符合申請易科罰金規定,將予釋放,並送往監獄辦理釋放作業。

 

漏夜清查人數及意願

 

嘉義看守所有9準備發監執行的受刑人有意願易科罰金,今日凌晨已被釋放,並派車載往嘉義火車站,方便受刑人搭車返家。

 

南檢表示,符合得以易科罰金的受刑人,初估台南監獄有40台南分監有80人。高雄監獄有3000多名收容人,獄方漏夜清查,初步調查,有十多人合乎標準。

 

司法院副秘書長沈守敬指出,本案有急迫性,在公布解釋文時即同步通知法務部辦理配套。大法官陳新民對此解釋則提出「不同意見書」。他認為,刑事政策的立法形成權,應予尊重,但昨天的解釋文,已經破壞94年立院修法的整體考量。

 

法務部昨晚表示,釋憲案未給予緩衝期,一旦放人後當事人又不願繳納易科罰金金額,將造成司法機關困擾,法務部「非常遺憾」。至於此釋憲結果是否可能造成變相鼓勵犯罪,法務部政次黃世銘認為可由社會討論。

 

本案聲請人之一吳姓男子,他肇事逃逸被判6個月,後又酒駕被判3個月,兩案原都為6個月以下刑期,依法均可易科罰金,但法院定兩案合併執行8個月,反而不得易科,必須入監,他將可因此解釋受惠免被關。

 

除了吳姓男子,葉、陳姓兩名被告及台北高等法院刑18庭審理案件時,也都認為合併執行不得易科罰金的規定不合理,聲請大法官解釋。

 

㊣「人權」到底如何做才是真正的有人權呢?對加害人有利,就是對被害人不利,反之亦同,當我們的司法院考量人權、法律有無違憲,是否也應該和行政院法務部商討一下,設計個「緩衝期」或者「臨時應變方式」,而非講求急迫性、時效性,立即放人,這樣不就是變相鼓勵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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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菁菁兒2009/6/21(日)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20/78/1llp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