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新聞辭典》旋轉門條款

「旋轉門條款」又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在離職後改任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

 

其明確的規範主要是列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若違反此法,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學者認為應該由行為去規範,而不是用身份去限制,也有些公部門因此不易尋覓人才。常常聽說要修法,但至今也沒什麼消息囉!

小菁菁兒2009.6.5()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5/78/1kov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