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轉門條款」又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在離職後改任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
其明確的規範主要是列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若違反此法,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學者認為應該由行為去規範,而不是用身份去限制,也有些公部門因此不易尋覓人才。常常聽說要修法,但至今也沒什麼消息囉!
小菁菁兒2009.6.5(五) ㊣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5/78/1kov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