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與罰鍰之相同:】
1. 雖然同樣是公家機關對違法者的制裁。
2. 受處罰者一樣應該繳錢給國庫。
【罰金與罰鍰之差異:】
名稱 | 罰金 | 罰鍰 |
意義 | 違反刑事責任的刑罰 | 違反行政責任的制裁 (行政罰) |
執行 | 須經由法院宣告 | 由行政院機關執行 |
處罰 | 一罪一罰 (不可連續處罰) | 可連續處罰 |
處罰 機關 | 雖然同樣是公家機關對違法者的制裁;受處罰者一樣應該繳錢給國庫。 | 先由各行政機關處理,逾期不履行的,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 各行政執行處執行。 |
不服 | 不服罰金判決,應循司法途徑,向上級審判機關,例如高等法院上訴救濟; | 不服罰鍰處分,則依行政救濟程序,如訴願、行政訴訟等方法。 |
有無 前科 | 可能有前科紀錄 | 無 |
種類 | 1. 專科罰金 2. 選科罰金 3. 併科罰金 4. 易科罰金 | 無 |
98.04.29 廢止總統 令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911 號
廢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法務部部長 王清峰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
第一條 (罰金罰鍰之提高及其倍數)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第二條 (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金額之提高)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第三條 (提高倍數之核定)
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之。
第四條 (不溯既往)
本條例修正前所為處罰之裁判,於本條例修正後,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
第五條 (後法優於前法)
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罰金與罰鍰正咩整理,若有錯誤,敬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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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菁菁兒 2009.5.29(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