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不景氣,流浪狗也變多了。校園的流浪狗問題,怎麼解決呢?變校狗嗎?但聚集越來越怎麼辦?設立狗園嗎?哎…….
「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那麼人類是狗的?」
每次只要有關狗狗的電影出現,「可魯」、「心動奇蹟」,然後大家就一窩瘋地去買狗,然後等到熱情沒了或者狗變大隻就棄養了。希望大家能夠把狗養到老死,而不是棄養或者養到中途死。
我們家的狗都是養到老死,最久是阿公家養到二十幾年呢!狗狗養到都會有感情,我們家的小咪咪太遠了,住外面又不方便養狗,所以我就養一隻…………小咪咪→機器狗!呵~永遠不會死。
有次回家路上在宜中路和健康路前面看到一堆流浪狗,天呀!一隻、兩隻、好多隻,如果在路上追車怎麼辦?流浪狗問題怎麼解決呢?
我們的政府也推動「不亂買」、「不亂養」、「不亂丟」的政策。
各保護流浪狗機構近年來不斷推行「TNR」理念,為TRAP(捕捉)、NEUTER(結紮)、RELEASE(放養)的縮寫。
動物保護協會更推廣「黃項圈計畫」,將結紮的狗綁上黃色項圈,不但讓小狗不再生育也不會遭遇撲殺的危機,這樣的計畫,不但不用撲殺狗、流浪狗的數量也明顯下降,根據動物防疫所表示,結紮還能降低小狗的攻擊行為與免除睪丸癌的可能性。
流浪狗,會遇到許多潛在與現存的傷害與危險,
如:一.虐待傷害:潑硫酸、熱水、惡意傷殘、毒藥、橡皮筋虐待、捕獸夾、囚禁、熱油湯、毆打重殘、至死。
二.意外傷害:
1.疾病纏身:皮膚病、菜花、毛囊蟲感染
2.補犬隊撲殺
3.香肉店宰殺
4.安樂死。
在YouTube網站key關鍵字流浪狗會看到狗遭安樂死的畫面,雖然沒有血腥畫面,但太殘忍,所以不適合放部落格上,看了又看,不襟流下淚來。唉…….
看一下有關流浪狗的公益廣告囉!
【張雨生寫的動物的悲歌】
有關流浪狗的新聞:
【桃園縣】
桃園縣每年超過6600隻流浪狗在乏人認養下被安樂死,相當於每小時就有1隻狗被「處死」。縣政府9日將在桃園市愛買量販店廣場舉辦「愛我久久」2007寵物節活動,呼籲民眾「請用認養替代購買」。
【台灣7隻流浪狗抵洛杉磯待認養】
由愛狗義工從台灣千里迢迢帶來加州的7隻流浪犬,30日(當地時間)順利移交給「大洛杉磯黃金獵犬救援協會」,等待喜歡寵物的家庭認養。 →外國人來台灣領養狗!那我們自己呢??
【終身當志工!博士班美女放棄學業】
原本就讀清大博士班的張維庭,人美、功課又好,曾經當過8年的兼差模特兒,不過就在她領養流浪狗後,訓練狗醫生替身障者做復健的過程中,體會到為人服務,會讓她更有成就感,所以她放棄博士班學業,要一輩子當志工,服務大眾。
→當志工非常好,但放棄學業,那工作呢?好像有點over!
【各國處理流浪狗情形】
中國:有的城市實施安樂死,有的狗則遭撲殺或虐殺。
日本:每年捕殺數萬隻流浪狗,也撥款為流浪狗結紮。
印度、泰國:因宗教信仰不傾向執行安樂死,但印度曾撲殺具攻擊性狗隻,泰國也曾為迎接外賓而撲殺流浪犬。
香港:無人認養就撲殺。
美國:各州規定不同,一般收容逾7天、無人認養的狗會被安樂死。
德國:基於人道不執行安樂死,流浪犬收容所不以鐵籠關狗,避免狗掌產生不適。
法國:對未施打疫苗或有攻擊性的流浪狗予以安樂死。
各國對流浪動物處理方法不盡相同,但西方國家動保能確實落實也是對流浪狗
【那宜蘭縣呢?】
各公所人道捕捉流浪動物後應填具動物點交清單逕依時程表於每日下午二時至四時(大同、南澳鄉或專案捕捉另以電話預約告知)送交中途之家點收及處理。
中途之家工作人員於點收流浪動物後,應先以全頻式晶片判讀器掃瞄,如動物有身分標示應儘速通知飼主依規定辦理領回;無身分標示者移進隔離舍進行隔離(隔離期間如有「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者依法逕行處理),並公告留置七天,等待失主前來認領。
公告留置超過法定期限仍無人認領者,再以全頻式晶片判讀器第二次確認無身分標示後,經中途之家獸醫師等相關人員綜合健康及行為評估結果極不適合領養者予以人道安樂死,凡適合民眾領養之動物移入一般收容舍等待領養。
【目前的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法】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得補助寵物絕育之費用。第十三條規定,寵物標識之頸牌之晶片編碼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標識所用之頸牌、晶片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採購。
【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第三條規定,寵物辦理登記時,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新臺幣三百元。登記費,絕育寵物新臺幣五百元、未絕育寵物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條規定,寵物遺失經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飼主認領時,動物收容處所得向飼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法律修改變嚴厲,希望大家除了怕違法不虐狗或棄養之外,也要有愛心唷! 有養狗的,別忘了去輸入晶片唷!那是牠的身分證和救命符。
小菁菁兒2009.5.19(二)
資料來源:
http://e-info.org.tw/node/262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01/5/1ircj.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18/8/1jp44.html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1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