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15歲以下禁滯留電玩場—2009/5/11 |
文/王建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五月四日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正案。未滿十五歲者,在上課時間及夜間十點以後,禁止進入及滯留電子遊戲場。 現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中央社報導,有立委認為原規定未納入在時段外已進入卻在禁止時段內仍滯留者,導致執法產生爭議。也有人建議,網咖應納入管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自修正案公布實施日起,經濟部應會請地方政府修改自治條例,以比照適用於資訊休閒業(網咖)管理。 ※我想待三讀會通過,總統公布後,這個法律是家長、老師都會叫好的法律囉!大概只有未滿十五歲的學生及電玩業者會失望囉!覺得做生意也應該要有職業道德,不能只顧賺錢,就如同日前聽到朋友說他們學校附近商家及早餐店來學校罵人及警告學校,不要再去趕學生了,影響他們做生意,天呀!有沒搞錯呀!上課時間,學生本來就該在學校,而老師本來就該去找學生回學校,若早餐店或商家的小孩也在外面遊蕩呢?很想問他如何想呢?會不會怪老師管理不周呢?換個角度想一想囉!孩子是未來國家的主人翁!※ 小菁菁兒2009/5/12星期三~還沒睡覺! 今天會發給九年級時事兒~要好好看唷!老師的部落格也看一下! 資料來源:2009/5/11國語日報 舊法條: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J0080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