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台灣關係法》簽署30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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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菁菁兒2009/4/10

 

《台灣關係法》簽署30週年

 

今天2009/4/10是《台灣關係法》簽署30週年,連日來,華府舉行了多項相關活動,國會也通過決議案,重新確認美國的各項承諾。同時,有三十位參議員聯名致函歐巴馬總統,請他一道肯定「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18

 

1.      名稱:(英語:Taiwan Relations Act;縮寫:TRA中國媒體亦常譯作「台灣關係法」)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

 

2.      1979年,美國與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斷交而與中國政府關係正常化後,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簽署生效,以規範往後的美台關係。台灣關係法中提到,美國政府應給予台灣其他主權國家同等的待遇

 

3.因應美台雙方交流無法以「國際條約」為之,而以美國內法形式制訂,規範美國政府(對國際無效力),其目的在於取代遭廢除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4.台灣關係法於1979410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生效。美國訂定台灣關係法的要旨為:「我們支持一個中國政策,但統一如何以和平方式達成要靠雙方進行兩岸對話。如果中共企圖以武力而非對話來達成,美國將提供軍事物資使它無法成功。」

 

5.該法規定,如果中國試圖通過武力統一台灣,將是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穩定的重大威脅」。另一方面,根據該法,美國得以在台灣設立美國在台協會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15條延續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宗旨臺灣」一詞僅包括臺灣澎湖列島,而不包含中華民國實際治理的金門烏坵馬祖東引東沙南沙群島。台灣關係法亦未表示美國台灣主權現狀的認定以及未來歸屬的看法,只是一個規範美國政府對政策的法律。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0/1/1hlg3.html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E9%97%9C%E4%BF%82%E6%B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