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告知】法治教育有獎徵答唷!!拼了!

      資料來源 http://ild.judicial.gov.tw/young1/8-join.asp 

活動日期:
即日起至 97 年12 月 31 日截止
獎品:http://ild.judicial.gov.tw/young1/8-award.asp

親愛的寶貝兒:

我全對呢!你們也可以唷!加油~呵~中獎禮物可以給老師呀~~嘿嘿嘿~ 不俱名的正咩老師

       一名國中一年級女生,在網路上「無名小站」,以帳號架設「我要粉紅色天空」部落格,放置流行音樂 MV 檔案供不特定人聆聽,明知未取得音樂著作權之專屬授權,使公眾得以任意接收音樂著作內容,涉嫌侵害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會員滾石唱片等公司所享有之音樂著作公開傳輸權,違反著作權法第 92 條;警方於該部落格之網路空間查獲 128 首侵權歌曲 MV 檔之電磁紀錄,遂通知其到案說明。女學生沒有使用部落格有兩年,但仍然掛在網路上,有不斷的公眾前來點閱觀賞,兩年後被保智大隊移送法院少年法庭。
  經營部落格,不一定要靠別人的歌曲、物件,像網路知名創作家彎彎,則以其獨特創作風格方式,用自己的圖文表達自己的想法,受網友青睞,漸漸成名,現在已集結出書「彎彎的塗鴉日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希望, 學校與家庭教育能灌輸著作權法的觀念,才不會等案件發生後,驚覺訝異,應從平日加強宣導。

     近年來,透過網際網路,部落格成為許多年輕學生發表作品的新媒介,不過,由於不少部落格為增加其點閱率,除了文字創作外,還搭配影音效果或下載影音服務,然而,很多人在部落格的影音傳輸中,不知不覺就觸法了。   

    法院審理根據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方法,就已侵害到他人著作財產權,實務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協會( IFPI ),會提供資料給警方,警方再根據該等資料蒐證;另外,保智大隊也定期網路巡邏,發現後再提供給相關權利人。一般部落格使用者,在部落格內設背景音樂,其實也已觸法。

  在部落格侵權案中,不少是學生涉案,他們在部落格內放相簿、寫網誌不夠吸引人,有些提供網址直接連結、超連結,提供免費歌曲試聽、音樂 MV 線上觀賞等,讓部落格更有特色,才能提高瀏覽人次,也藉機炫耀自己的能力。

  一般學生認為,「重製、下載」才算侵權,在著作權觀念上,還停留在需要盜版或整本書的影印才是違反著作權法,卻不了解只要在自己的部落格,簡單複製音樂在自己的部落格內,提供點閱播放就構成「公開傳輸」、「公開播送」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對觸法學生一再叮嚀,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千萬不要在自已的部落格裡,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音樂,以免不知情觸法,十分不值得。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 3 條

著作權法用詞定義如下:

  1.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3.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4.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5.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6.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7.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 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
  8. 公開上: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 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9.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者,亦屬之。
  10.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11.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12.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13. 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14. 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15.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 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16.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17.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 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 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 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18.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 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 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 人進出之場所。

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