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http://ild.judicial.gov.tw/young1/8-join.asp 活動日期: 親愛的寶貝兒: 我全對呢!你們也可以唷!加油~呵~中獎禮物可以給老師呀~~嘿嘿嘿~ 不俱名的正咩老師 一名國中一年級女生,在網路上「無名小站」,以帳號架設「我要粉紅色天空」部落格,放置流行音樂 MV 檔案供不特定人聆聽,明知未取得音樂著作權之專屬授權,使公眾得以任意接收音樂著作內容,涉嫌侵害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會員滾石唱片等公司所享有之音樂著作公開傳輸權,違反著作權法第 92 條;警方於該部落格之網路空間查獲 128 首侵權歌曲 MV 檔之電磁紀錄,遂通知其到案說明。女學生沒有使用部落格有兩年,但仍然掛在網路上,有不斷的公眾前來點閱觀賞,兩年後被保智大隊移送法院少年法庭。 | ||
近年來,透過網際網路,部落格成為許多年輕學生發表作品的新媒介,不過,由於不少部落格為增加其點閱率,除了文字創作外,還搭配影音效果或下載影音服務,然而,很多人在部落格的影音傳輸中,不知不覺就觸法了。 法院審理根據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方法,就已侵害到他人著作財產權,實務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協會( IFPI ),會提供資料給警方,警方再根據該等資料蒐證;另外,保智大隊也定期網路巡邏,發現後再提供給相關權利人。一般部落格使用者,在部落格內設背景音樂,其實也已觸法。 在部落格侵權案中,不少是學生涉案,他們在部落格內放相簿、寫網誌不夠吸引人,有些提供網址直接連結、超連結,提供免費歌曲試聽、音樂 MV 線上觀賞等,讓部落格更有特色,才能提高瀏覽人次,也藉機炫耀自己的能力。 一般學生認為,「重製、下載」才算侵權,在著作權觀念上,還停留在需要盜版或整本書的影印才是違反著作權法,卻不了解只要在自己的部落格,簡單複製音樂在自己的部落格內,提供點閱播放就構成「公開傳輸」、「公開播送」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對觸法學生一再叮嚀,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千萬不要在自已的部落格裡,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音樂,以免不知情觸法,十分不值得。 | ||
著作權法第 3 條 著作權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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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 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 人進出之場所。 著作權法第 92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