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

奧林匹亞(Olympia):

  希臘南部平原上的一個地名。原為祭祀神明的地方,後成為奧林匹克運動比賽的發祥地。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法國男爵皮埃爾德‧顧拜旦在西元1894年時於巴黎召開國際性體育會議,以「復興奧林匹克精神」為號召,創立奧林匹克委員會,並將總部設於瑞士洛桑。其目的就是將古代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加以發揚,成為全世界的運動競技活動,即現在我們所說的「奧運」。

 

奧運精神:

    奧運精神就是提倡友誼、平等、團結、奮鬥、堅毅、勇敢、公平、寬容、接納、進步、正義等美德,希望能增進人與人之間的瞭解與接納,使體育能為人的和諧發展服務,以促進一個維護人性尊嚴的和平社會。

奧運的會旗代表了什麼意義?

  奧運委員會成立初期,創辦人希望將奧林匹克精神推廣到全世界,於西元1914年設計了五環旗,並於1920年第七屆奧運上正式出現。圓環的五種顏色被解釋為象徵五大洲:

歐洲—天藍色亞洲—黃色非洲—黑色

澳洲—草綠色美洲—紅色

 

現代更進一步解釋五環代表著

參加國際奧委會所有國家國旗的顏色,表示全球的友誼、團結與公平競爭,希望能經過體育,能夠增進人與人之間的瞭解與接納,促進一個和平世界的發展。

 

  第二十九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又稱北京奧運會,2008年8

月8日~24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北京舉行。

是中國首次舉辦奧運,亦是繼東京和漢城後,夏季奧運會第3次在亞洲國家舉行。本次奧運的會徽名為「中國印‧舞動的北京」,將中國印、漢字「京」與奧運五環結合在一起,當中白色的線條象徵正在運動的人,張開的雙手可視為「北京歡迎你」的象徵。

奧運的起源是什麼?

    奧林匹克運動會 (Olympic Games) 來源於古希臘的奧林匹亞村。公元前9世紀,希臘的伊利斯城邦和斯巴達城邦發生了戰爭,當時頻繁的戰爭使百姓們厭棄訴諸武力,渴望和平。最後互相協調,約定奧林匹亞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地方,將其作為和平的聖地和競技的場所。

  按照當時競技會的規定,賽事前後一段時間(初為一個月,後延長為三個月),整個希臘境內要實行「神聖休戰」,休戰期間,任何人都不得動用軍隊、挑起戰事,違者將受到懲處。運動會最初並不是統一組織的,而是分散在科林斯、雅典、奧林匹亞等幾個地方進行,其中以奧林匹亞地方舉行的運動會規模最大。到了公元前8世紀,其它地區的運動會已相繼自行解體,並開始集中在奧林匹亞舉行,這就是古希臘運動會以奧林匹亞得名的原因。但於羅馬帝國時代,被羅馬皇帝視為「異教徒的活動」而被迫停止。

  後來在西元15~18世紀經歷了文藝復興、啟蒙運動等時期,各學者開始注意奧林匹克運動的文化,並前往該地區考查,發表許多相關論述。其中,法國人皮埃爾德‧顧拜旦非常欣賞且嚮往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精神,積極地鼓吹恢復奧林匹克運動會,並且增加比賽項目!最後於西元1894年,創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利於將奧林匹克運動會加以發揚。現在,奧林匹克運動會已經成為了和平與友誼的象徵,每四年舉辦一次,並包含多種體育運動項目。

 

奧運小知識

1.      西元1896年,第1屆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始。

2.      西元1920年,第七屆奧運會為紀念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犧牲者,在開幕當天點燃火炬。此一儀式開創了奧運聖火的規矩,同時也開始了開幕式上的運動員宣誓儀式和閉幕式上的會旗移交儀式。

3.      西元1936年,奧運首創聖火接力,並在開幕式上點燃火炬。

4.      西元1968年,奧運增加了裁判員宣示。

5.      西元1984年,美國舉辦奧運時首先引入商業模式,成為奧運獲利的先河。

2008奧運在北京舉行

  西元2001年國際奧委會投票決定2008年奧運在北京舉辦。北京位於中國的北部地區,元、明、清均以此地作為王都,世界聞名的紫禁城也位在此處。為了申辦這次的奧運,中國特別建了國家體育中心(鳥巢)、奧運會游泳館(水立方)等國際級標準的比賽場地,均令人印象深刻。

相關新聞資訊網站: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http://www.tpenoc.net/main.asp 

【活動告知】法治教育有獎徵答唷!!拼了!

      資料來源 http://ild.judicial.gov.tw/young1/8-join.asp 

活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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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品:http://ild.judicial.gov.tw/young1/8-award.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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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部落格,不一定要靠別人的歌曲、物件,像網路知名創作家彎彎,則以其獨特創作風格方式,用自己的圖文表達自己的想法,受網友青睞,漸漸成名,現在已集結出書「彎彎的塗鴉日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希望, 學校與家庭教育能灌輸著作權法的觀念,才不會等案件發生後,驚覺訝異,應從平日加強宣導。

     近年來,透過網際網路,部落格成為許多年輕學生發表作品的新媒介,不過,由於不少部落格為增加其點閱率,除了文字創作外,還搭配影音效果或下載影音服務,然而,很多人在部落格的影音傳輸中,不知不覺就觸法了。   

    法院審理根據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方法,就已侵害到他人著作財產權,實務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協會( IFPI ),會提供資料給警方,警方再根據該等資料蒐證;另外,保智大隊也定期網路巡邏,發現後再提供給相關權利人。一般部落格使用者,在部落格內設背景音樂,其實也已觸法。

  在部落格侵權案中,不少是學生涉案,他們在部落格內放相簿、寫網誌不夠吸引人,有些提供網址直接連結、超連結,提供免費歌曲試聽、音樂 MV 線上觀賞等,讓部落格更有特色,才能提高瀏覽人次,也藉機炫耀自己的能力。

  一般學生認為,「重製、下載」才算侵權,在著作權觀念上,還停留在需要盜版或整本書的影印才是違反著作權法,卻不了解只要在自己的部落格,簡單複製音樂在自己的部落格內,提供點閱播放就構成「公開傳輸」、「公開播送」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對觸法學生一再叮嚀,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千萬不要在自已的部落格裡,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音樂,以免不知情觸法,十分不值得。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 3 條

著作權法用詞定義如下:

  1.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3.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4.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5.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6.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7.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 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
  8. 公開上: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 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9.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者,亦屬之。
  10.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11.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12.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13. 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14. 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15.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 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16.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17.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 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 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 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18.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 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 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 人進出之場所。

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