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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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內政部97829日台內地字第0970136325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第三條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第四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第五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短劃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第六條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省:Province

二、市:City

三、縣:County

四、鄉、鎮:Township

五、區:District

六、村(里):Village

七、鄰:Neighborhood

第七條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平原:Plain

二、盆地:Basin

三、島嶼:Island

四、群島:Islands

五、列嶼:Archipelago

六、礁:Reef

七、沙洲:Sand Bar

八、岬角: Cape

九、山:Mountain

十、山脈:Mountains

十一、峰:Peak

十二、河、溪:River

十三、湖、潭:Lake

第八條  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大道:Boulevard或縮寫為Blvd.

二、路:Road或縮寫為Rd.

三、街:Street或縮寫為St.

四、巷:Lane或縮寫為Ln.

第九條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十、車站:Station

十一、停車場:Parking Lot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十五、溝:Ditch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第十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