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壯圍國中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
英文科領域會議
壹、日期時間:民國99年9月6日(星期一)下午13:00
貳、地點:宜蘭市
- l 參、主席:陳俐利
參、出席人員:蒯大中、林惠秋、陳雅萍、徐嘉穎、陳穎臻、胡玉琦陳俐利
肆、報告事項:
(一)新任召集人,請大家在各事項上集思廣益,共謀增進英語教學效能之法。
(二)確認各年級段考出題老師。如附件1
(三)成長計畫待課發會後再敲定,隨會再與大家商討。。
陸、散會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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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壯圍國中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
英文科領域會議
壹、日期時間:民國99年9月6日(星期一)下午13:00
貳、地點:宜蘭市
參、出席人員:蒯大中、林惠秋、陳雅萍、徐嘉穎、陳穎臻、胡玉琦陳俐利
肆、報告事項:
(一)新任召集人,請大家在各事項上集思廣益,共謀增進英語教學效能之法。
(二)確認各年級段考出題老師。如附件1
(三)成長計畫待課發會後再敲定,隨會再與大家商討。。
陸、散會
附件1
第一次領域會議已於9月1日召開
會議紀錄如下 [@more@]
宜蘭縣壯圍國中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英語科第一次領域會議紀錄
壹、日期時間:民國97年9月1日(星期一)下午14:15
貳、地點:本校視聽教室
參、主席:胡玉琦
肆、出席人員:詹少熙、蒯大中、陳俐利、陳雅萍、徐嘉穎、陳穎臻、胡玉琦
伍、報告事項:
(一)新任召集人,請大家在各事項上集思廣益,共謀增進英語教學效能之法。
(二)依校務會議時報告事項,英語科須推派一人參加優良試題競賽。
(三)學校架設有英語科網路硬碟5G、個人網路硬碟3G。(四)成長計畫待課發會後再敲定,隨後再與大家商討。
陸、提案討論決議:
(一)請選出優良試題與賽人員:由詹少熙老師參加。(二)請分派各次段考命題人員、段考範圍:如附件一。(三)英語週內容、英語競賽命題人員:維持英語學藝競賽形式,各項負責人員如下:聽力—陳雅萍 閱讀—蒯大中 查字典—胡玉琦 朗讀—陳俐利、詹少熙、徐嘉穎、陳穎臻明年則由陳穎臻老師負責聽力、陳雅萍老師負責閱讀、蒯大中老師負責查字典、爾後依此順序輪替。
(四)英語村參訪否:依據暑假期間參與英語村研習老師參訪結果及共同討論,不安排參訪。
柒、臨時動議:暑假中課發會因召集人正在參加電腦研習,由詹少熙老師代理參加,會中提及英語科是否延聘外籍老師。
決議:不延聘。
捌、散會
附件一
97學年度英語科段考命題分配一覽表 | |||||||||
上學期 | 一年級 | 二年級 | 三年級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
蒯大中 | 詹少熙 | 陳穎臻 | 陳穎臻 | 徐嘉穎 | 陳雅萍 | 胡玉琦 | 陳俐利 | 徐嘉穎 | |
下學期 | 一年級 | 二年級 | 三年級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一次 | 第二次 | ||
詹少熙 | 蒯大中 | 蒯大中 | 陳雅萍 | 陳穎臻 | 徐嘉穎 | 胡玉琦 | 陳俐利 |
亦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more@]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內政部97年8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70136325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第三條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第四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第五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短劃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第六條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省:Province。
二、市:City。
三、縣:County。
四、鄉、鎮:Township。
五、區:District。
六、村(里):Village。
七、鄰:Neighborhood。
第七條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平原:Plain。
二、盆地:Basin。
三、島嶼:Island。
四、群島:Islands。
五、列嶼:Archipelago。
六、礁:Reef。
七、沙洲:Sand Bar。
八、岬角: Cape。
九、山:Mountain。
十、山脈:Mountains。
十一、峰:Peak。
十二、河、溪:River。
十三、湖、潭:Lake。
第八條 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大道:Boulevard或縮寫為Blvd.。
二、路:Road或縮寫為Rd.。
三、街:Street或縮寫為St.。
四、巷:Lane或縮寫為Ln.。
第九條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十、車站:Station。
十一、停車場:Parking Lot。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十五、溝:Ditch。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第十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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