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小落實教師輔導管教應辦事項檢核表
宜蘭縣102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學校落實教師輔導管教應辦事項檢核表辦理情形
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小
一、說明:
除非學校無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無須開設高關懷課程,則檢核事項序號34、35、36、
48之(11)等四題才可以填「否」;否則檢核表中每一個檢核事項(序號1至50)各校
都必須達成。若未達成部份,請校長督促立即辦理並重送檢核表。
填寫說明:如仍有部分未達成,則請勾選「否」,並於「未達成原因」撰寫說明,至多100字。
序號 | 檢 核 事 項 | 是 | 否 | 未達成原因 | 實施依據 |
一、學校訂定及公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程序 | |||||
01 | 訂定辦法: 學校已經由校務會議通過,訂定並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þ | □ | 1.教師法第17條 2.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點及第7點 | |
02 | 民主程序: 學校已依循民主程序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家長代表參與討論。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點 | |
03 | 學校於訂定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草案後,透過適當方法公告內容,以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點 | |
04 | 公告及公開資訊: 學校已依適當方法(如:學生手冊、校刊、學校網站等)公告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公開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點及16點 | |
05 | 檢討及修正說明: 學校已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點及16點 | |
二、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方式與宣導情形 | |||||
06 | 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校辦法,係依據教育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以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含:增進學生良好的行為及習慣、培養學生尊重自律之態度、維護校園安全、維護教學秩序)。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點及10點 | |
07 | 學校教師均了解學生需進行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範疇。(如:違反法治、校規、班規、違害校園安全、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之正常活動等。)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0點 | |
08 | 學校教職員工均已了解「教師與輔導管教學生辦法」之相關名詞定義 (名詞包括:教師、教育人員、管教、處罰、體罰)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4點 | |
09 | 學校訂定之輔導與管教辦法內容,已包括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規定。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8點 | |
10 | 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均能符合輔導與管教辦法之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1點及12點 | |
11 | 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均能審酌個別學生之情狀與原因,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3點及14點 | |
12 | 正當程序與調整說明: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時均能符合正當程序,並能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5點 | |
13 | 學校能尊重個人隱私,除非基於重大安全考量或法律允許,不會任意公開學生之個人或家庭資訊、檢查個人信件、書包或置物櫃等私人物品與空間。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6點及17點 | |
14 | 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學校能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害者外,不會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8點 | |
15 |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已訂定相關規則,在有第三人陪同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9點 | |
16 |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在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違法物品時(如:槍砲彈藥刀械、毒品、麻醉藥品等),能儘快通知學校,學校並能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相關權責單位進行處理。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 | |
17 | 學校已確實訂定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安全校園週」,以「反黑、反毒、反霸凌」為宣導主軸,規劃辦理系列活動,喚起全校教職員生對防制黑道、毒品及霸凌之意識。 |
| □ | 教育白皮書 | |
18 | 學校已就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含:一般管教方式及強制執行措施)進行宣導。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至23點 | |
19 | 學校教師已了解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含:一般管教方式及強制執行措施),並能有效運用。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至23點 | |
20 | 不服管教: 學校教師均了解管教無效或學生不服管教時,教師可取得之協助方式。(如:請求學務處、輔導室之協助)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4點 | |
21 | 學校教師均了解學生不服管教時,教師可安排轉介學生之地點。(如:學務處、輔導室、圖書館等)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4點 | |
22 |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校為妥適處理學生違規之情形,於必要時會邀請監護權人或家長會代表協助進行輔導管教措施(如:召開班親會)。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5點 | |
23 |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校會業依學生獎懲辦法規定,將學生違規情節重大者,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並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 þ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6點 | ||
三、學校協助學生之作法 | |||||
24 | 學校教師均能注意學生的人格發展與學習狀況,並透過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適時給予關懷及協助,必要時並會做成紀錄、進行輔導或要求相關單位協助。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8點 | |
25 | 學校教師均能對低成就之學生進行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等)進行了解,並採取有效之輔導管教方式(如: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等),但不會採取處罰措施,以協助其人格的充分發展。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9點 | |
26 | 學校不會任意公開學生的成績及其排名,並避免學生因為學習成就不佳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9點 | |
27 |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學校之校規係經由校務會議通過,且未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1點 | |
28 | 學校之校規係以為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以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為目的。(包括:未於內容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1點 | |
29 | 學校之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係透過舉辦校內公聽話、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並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之。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1點 | |
30 |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學校教師於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能立即通報學校。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4點 | |
31 | 學校教師能有效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以辦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並建立預警系統。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4點 | |
32 |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與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學校教職員工能主動留意身心狀況異於平日的學生(如有疑似人為外傷、精神恍惚、恐懼等),確定有受虐、性侵或校園性騷擾事件時,能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主動通報相關單位。 | þ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34點、35點及36點 | |
33 |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監護權人溝通無效時,學校能積極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7點 | |
34 | 高關懷課程: 學校已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高關懷課程。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7點 | |
35 | 學校開設之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係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學校各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代表及導師,並於每學期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劃、執行及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7點 | |
36 | 學校之高關懷課程編班方式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類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7點 | |
37 | 學校對於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之學生已有健全的轉介措施。 |
| □ |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2點 | |
38 | 學校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已建置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機制 | 您可能也會喜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