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補助交通、住宿及工作費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符合報考「102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以下簡稱族語能力考試)資格之原住民學生踴躍報考,並減輕參加考試之交通、住宿及工作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協)辦機關: (一)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協辦機關: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三)執行機關(單位):公私立學校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 三、補助對象: (一)辦理考生集體報名之公私立學校。 (二)參加族語能力考試之考生。 (三)學校聘任之族語教師及資源教室之支援教師。 四、補助項目: (一)學校集體安排考生應考之租車費用。 (二)應考考生之交通及住宿費用。 (三)族語教師及資源教室之支援教師工作補助費用。 五、補助原則: (一)學校申請租車費用: 考生人數達15人以上之學校,均得提出申請,但位於試場所在地之區、鄉、鎮、市之學校不得提出申請。 (二)考生個別申請交通費用: 考生就讀之學校(或居住地)距離考場所在地約達50公里以上者(如附表一),補助其往返鐵、公路票價。 (三)住宿費用申請: 考生就讀之學校(或居住地)距離考場所在地達200(含)公里以上者,補助其考試前一天之住宿費用,最高以新臺幣1,000元為限,並應檢據請領。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會核定同意補助者。 六、申請方式: (一)在學考生: 1.以就讀學校集體安排往返交通為原則,學校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附領據(抬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租借車輛之支出原始憑證(抬頭:申請學校之名稱,並需經各校會計作業流程核銷完畢)、考生名冊(如附表三)及住宿費印領清冊,於考試當日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於考區之試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核銷完畢後將款項匯至申請學校之帳戶。 2.學校考生人數未達15人,依本計畫第七點「補助標準」之規定無法集體安排往返交通者,由考生自行於考試當日完成考試後,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四)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於考區之試務中心提出申請。 (二)非在學考生:由考生自行於考試當日完成考試後,填具申請表(如附表四)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設於考區之試務中心提出申請;符合請領住宿費者,並應檢附住宿之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