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度獎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有功團體及個人獎作業須知
壹、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貳、 獎勵對象:
一、 終身貢獻獎及個人獎:個人。
二、 團體獎:機關(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依法立案之法人及團體。
參、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推(自)薦:
一、 終身貢獻獎:致力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事務二十五年以上,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或因其成就帶動原住民族群整體聲望之提升及各界對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之關注。
二、 團體獎及個人獎:
(一)對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復振卓有成效之個人或團體。
(二)從事原住民族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三)從事原住民族語言復振、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四)捐贈、捐助及成立推展原住民族語言著有績效,貢獻卓著。
肆、 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 115 年 4 月 30 日。
伍、 推(自)薦程序:
一、 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原住民族語言活動之功效。
二、 曾得團體獎或個人獎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接受推薦同獎項;曾得終身貢獻獎者,不得再接受推(自)薦
三、 申請表(如附表一、二、三)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選:
(一)填妥申請表並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二)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四、 前開文件應於 115 年 4 月 30 日前(以郵戳為憑)寄送至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收(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6 樓),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五、 所送資料及照片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稿。
陸、 本獎勵評審分為初審及複審,其評審委員會之設置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初審:參選者資料送達本會後,由本會工作小組就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核,並於必要時做查核,以作為評選委員會評核之依據;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喪失參
選資格。
二、 複審:
(一)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二)本會審查委員會召集人負責主持本獎勵各獎項審查會議。
(三)審查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柒、 獎勵名額及獎金:
一、 終身貢獻獎:一名,得獎者頒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二、 個人獎:至多三名,得獎者頒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整。
三、 團體獎:至多三名,得獎者頒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四、 各獎項經決選決議後得從缺。
五、 頒獎典禮由本會擇期公開辦理。
捌、 得獎者事蹟如經證實不實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得獎資格;其已發給之獎座及獎金應予繳回。
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者有評選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