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115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獎勵實施計畫
- 目的:
宜蘭縣政府為配合國家振興原住民族語言政策,強化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與發展,鼓勵縣民參與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並獎勵及培育本縣原住民族語言傳承與教學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貳、 獎勵對象: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含)以上,且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4年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者,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參、 獎勵項目: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500元整。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1,000元整。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2,000元整。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3,000元整。
五、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5,000元整。
肆、 計畫期程: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以受理申請截止日下班前送達為準,非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審核結果及獎勵金發放:於115年8月31日前完成。
伍、 主(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處
陸、 獎勵限制:
一、同一級別之獎勵金,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領;惟同一級別不同族語別或方言別者,不在此限。
二、曾申領較高級別獎勵金者,不得再申領較低級別之獎勵金。
三、已申領本縣其他機關同性質之獎勵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
四、違反前揭規定者,不予受理;已領取獎勵金者,本府得撤銷其資格並追回全部獎勵金。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證明文件者,亦同,並由當事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本計畫經費有限,依完整收件先後順序核發,發完為止。
柒、 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未滿18歲之申請人,另須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戶籍謄本)。
四、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五、領據(附件二)。
六、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七、切結書(附件三)。
捌、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以截止日下班前送達為準,非以郵戳為憑),備齊申請文件,以親送或郵寄方式送達:260021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5段166巷12號4樓。(請註明:申請115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獎勵)
二、申請文件如有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案件審核結果另以書面通知,所附文件概不退還。
四、經審核通過者,據以辦理撥款,獎勵金逕撥至指定帳戶。
玖、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拾、 本計畫奉核後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宜蘭縣115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獎勵實施計畫
申請書
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自宅: 手機: | |
申請類別 | 族語別 | ||
方言別 | |||
級 別 | □初級 □中級 □中高級 □高級 □優級 | ||
聯絡地址 | |||
檢附證件 (請確認後勾選) | □申請書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未滿18歲之申請人須另外檢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戶籍謄本)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須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領據(不得塗改) □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切結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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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 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
【附件二】
領據
茲領到「宜蘭縣115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獎勵實施計畫」獎勵金,計新臺幣 元整,屬實無訛。
此致
宜蘭縣政府
具領人(同存摺帳戶戶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郵局/銀行(含分行)名稱:
戶名:
帳號: (非臺灣銀行帳號需自行吸收30元手續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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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浮貼具領人(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附件三】
切結書
本人 申請「宜蘭縣115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獎勵實施計畫」獎勵金,願據實切結無違反前揭計畫第陸點獎勵限制之規定,如有不實,同意駁回申請或撤銷補助,倘已受補助願全數繳還獎勵金,並自負法律責任,特立此據為憑。
切結人(申請人本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倘申請人未滿18歲,請續填以下欄位。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