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國中小學現職教師完成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費補助」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135502391號函辦理。 |
二、 | 本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
(一) | 實施對象含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高級中 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3個月以上 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進行補助。 |
(二) | 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
(三) | 本計畫補助認證考試報名費場次如下:教師於本補助計 畫執行期間完成閩南語/客語文中高級以上之認證考試, 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情形者,經轄屬教育主管機關檢核後撥付經費: |
1、 | 教育部113年度第2次及114年度第1次閩南語語言能力 認證考試,且限擇B卷或C卷應考,每師每試新臺幣 (以下同)250元。 |
2、 | 客家委員會113年度第2次及114年度第1次中高級以上 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每師每試250元。 |
3、 | 國立成功大學2024年秋季及2025年春季全民台語認 證,且限擇「教育部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試 題應考者,每師每試2,800元。 |
(四) | 申請作業: |
1、 | 申請期限:每一場語言認證考試完成後2週內;惟於113年8月3日之教育部113年度第2次考試,請於113年11月8日(星期五)前提送。 |
2、 | 檢附資料:學校審查准考證應試章,並依本府提供經 費申請表格式造冊,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課發科, 教師准考證影本留校備查。 |
3、 | 經費核定及撥付:以各語言別場次分別經本府核定後 撥付補助經費。 |
4、 | 計畫核結:請於經費入校後2週內,檢附收支結報表免 備文送本府教育處課程發展科結報,倘有餘款併同繳 款書影本繳回。 |
(五) | 申請原則:教師參加本計畫指定補助之認證考試,且無 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者,得向任職單位申請報名 費;並請轉知教師無論是否通過考試皆全額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