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113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獎勵實施計畫

宜蘭縣113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獎勵實施計畫

  1. 目的:

宜蘭縣政府為配合國家振興原住民族語政策,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獎勵及培養本縣原住民族語言傳承及教學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貳、 獎勵對象:

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且通過112年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級別之縣民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參、 獎勵項目:

一、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3,000元獎勵金。

二、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6,000元獎勵金。

三、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10,000元獎勵金。

肆、 計畫期程:

一、受理申請:11341日至531日止(受理申請截止日下班前送達,非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審核結果及獎勵金發放113831日前。

伍、 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承辦單位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

陸、 獎勵限制:

一、同一級別獎勵金以申請1次為限,不得重複申領。但同一級別不同族語別及方言別,不在此限。

二、曾申領較高級別獎勵金者,不得申領較低級別之獎勵金。

三、已申領本縣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

四、違反上述限制者,不予受理;已受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者,亦同,當事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本計畫經費有限,依完整收件次序發放獎勵金,發完即止

柒、 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未滿18歲之申請人須另外檢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戶籍謄本)

四、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須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五、領據(附件二)

六、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七、切結書(附件三)

捌、 申請程序:

一、備妥規定之申請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受理申請截止日下班前送達,非以郵戳為憑)以親送或郵寄至260021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5166124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三、案件審核結果另函通知,所附文件恕不退件。

四、審核無誤後據以撥款,獎勵金逕撥指定帳戶。

玖、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拾、 本計畫奉核後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吳麗萍

宜蘭縣七賢國小100學年度六年忠班要大不小、要小不大的可愛羅蔔頭們的想像電子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