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113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獎勵實施計畫
- 目的:
宜蘭縣政府為配合國家振興原住民族語政策,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獎勵及培養本縣原住民族語言傳承及教學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貳、 獎勵對象:
凡設籍本縣6個月(含)以上且通過112年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含)以上級別之縣民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參、 獎勵項目:
一、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3,000元獎勵金。
二、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6,000元獎勵金。
三、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10,000元獎勵金。
肆、 計畫期程:
一、受理申請:113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受理申請截止日下班前送達,非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審核結果及獎勵金發放:113年8月31日前。
伍、 主(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承辦單位: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
陸、 獎勵限制:
一、同一級別獎勵金以申請1次為限,不得重複申領。但同一級別不同族語別及方言別,不在此限。
二、曾申領較高級別獎勵金者,不得申領較低級別之獎勵金。
三、已申領本縣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
四、違反上述限制者,不予受理;已受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者,亦同,當事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本計畫經費有限,依完整收件次序發放獎勵金,發完即止。
柒、 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未滿18歲之申請人須另外檢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戶籍謄本)。
四、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須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五、領據(附件二)。
六、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七、切結書(附件三)。
捌、 申請程序:
一、備妥規定之申請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受理申請截止日下班前送達,非以郵戳為憑)以親送或郵寄至260021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5段166巷12號4樓。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三、案件審核結果另函通知,所附文件恕不退件。
四、審核無誤後據以撥款,獎勵金逕撥指定帳戶。
玖、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拾、 本計畫奉核後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