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教育部109年6月18日臺教師(一)字第1090087475號函核備)
壹、宗旨:為培養教師與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加強各級學校師生對多元文化的認識,並推展鄉土歌謠教學,以落實母語音樂教育,特舉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貳、組織:設「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成: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初賽主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暨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決賽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四、決賽承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參、比賽類別:
一、閩南語系類。
二、客家語系類。
三、原住民語系類。
四、東南亞語系類(含越南、印尼、泰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與柬埔寨等之非以英語演唱歌曲。)
肆、比賽組別:
由各縣市(區)派隊參加,計分下列各組:
一、國小組(就讀於公私立小學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
二、國中組(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
三、高中職組(就讀於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四、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否則將註銷資格。)
五、教師組
(一)可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大專院校教師。(初賽及決賽均以初賽當時之身分為認定基準)
(二)任教於同一縣市之公私立學校教師及退休教師組成之團隊,得跨校組之,退休教師人數不得逾全隊三分之一,需以一主要學校為代表單位進行報名。
伍、比賽規定:
一、初賽辦法由各縣市政府依本實施要點相關條文自訂,若有任何疑義可連繫本會釋疑。
二、決賽規定如下:
(一)本比賽型制為合唱類別,每隊可自行考量是否設指揮及伴奏,各隊舞臺上全員人數以不少於10人,不多於65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每超過或不足一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其中指揮及鋼琴伴奏及翻譜人員可不限身分各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其餘演出人員均須由參賽學生(教師組為參賽教師)擔任,否則將扣總平均分數0.5分。
(二)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三)參賽團隊原住民語系類與東南亞語系類需演唱自選曲二首(無需演唱指定曲),自選曲二首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四)閩南語系類、客家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指定曲由本會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首演唱,自選曲一首由參賽隊伍自行決定。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均一律不予計分。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五)所演唱歌曲之歌詞需以參加組別之語言演唱,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演出時間總長不得超過10分鐘(含所有器材、物品、人員撤離舞臺時間),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逾時每分鐘扣除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以此類推。
(六)本會所定指定曲,國小與國中之各語類至少三首,高中職及教師組除同聲合唱另附混聲合唱曲各語類均共至少三首,各隊可依團員組成之不同,選擇同聲或混聲合唱參賽。
(七)大會僅提供鋼琴作為伴奏樂器。自選曲若因歌曲特殊需要,得以自行錄製音樂及自備播放器材或樂器伴奏,但主辦單位不提供電源。
(八)為鼓勵參賽者運用表演元素,演出時可以不使用合唱臺,並增加舞蹈、戲劇元素。
三、以上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教師及學生身分不分族籍別,不限參加所屬族群之語系類。
陸、比賽方式:
分初賽、決賽兩階段。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二)比賽程序:
1.各類各組均依本實施要點第肆、伍、陸項規定辦理。
2.各級學校得由各校先行舉辦校內比賽,由優勝者參加初賽,或由各校選派參賽。
(三)參加對象:依本實施要點第肆項規定辦理。
(四)比賽地點:
由各主辦單位自行擇定適當場所舉行為原則,可分區辦理。
(五)比賽日期:
初賽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之前舉辦完畢,由各主辦單位編排賽程實施。
(六)評審委員:
由各主辦單位遴聘有關項目之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之,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七)評分方式:
各類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若因評審請假造成雙數評審時,則以其餘出席委員平均分數做為缺席評審之分數,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處理。
(八)參加決賽規定:
1.錄取名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各4隊,桃園市、高雄市各3隊,臺南市各2隊,其餘各縣市均為1隊。
2.決賽參賽者的產生方式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於初賽實施要點中明定之。
(九)獎勵:
凡經初賽評定為優等以上之團隊(含指導老師、指揮、伴奏及相關行政人員),比照決賽獎勵辦法由各主辦單位分別給予獎勵。
(十)各初賽主辦單位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將代表參加決賽者之報名表免備文寄(送)達本會,始完成報名手續(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委員會
(二)比賽程序:依本實施要點第肆、伍、陸項之規定辦理,採全區決賽。
(三)參加對象:
1.各縣市(區)初賽之主辦單位評選各類組成績較佳之團隊參加決賽,如未辦理初賽或缺賽之類組得由初賽之主辦單位自行遴選。
2.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請逕自報名參加決賽。
3.連續兩年(106學年度、107學年度)獲得全國賽同類組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惟自選曲如已連續兩年獲得特優,應另擇新自選曲參賽。請於決賽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後,依初賽主辦單位規定繳交報名表,並提供兩年特優證明文件。
(四)報名相關規定:
1.線上報名時間:109年11月20日9時至109年12月25日17時,本會將於109年12月25日17時起關閉決賽報名系統。
2.決賽報名時,一律由參賽者至本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