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五結鄉五結國民小學校舍、校地及設備申請使用管理要點103.10.24版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國民小學校舍、校地及設備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103.10.24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102年7月4日府秘法字第1020106635B號函辦理。

二、本校為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提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校校舍(地)、設備管理及使用要點。

三、開放場所:視聽教室、圖書館、普通教室、操場及五育館(體育館)。

四、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申請使用前十日向本校總務處申請使用場地:

(一)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活動。

(二)具有人文或具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三)各級文教體育之交流活動。

(四)經宜蘭縣政府核准或指定辦理之活動。

(五)其他經本校核准之活動。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於活動開始前繳清所有使用費用,如未能如期繳交,視同放棄申請

使用。

五、申請使用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費另使用場地符合第2點設置目的者,

管理使用費及保証金費用金額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收取。

(一)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之活動。

(二)公益及社會團體與本校合作辦理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習、講習活動。

(三)學校所在社區及單位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四)其他經本校機關首長視實際需要核准者。

六、已核准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核准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緊急災變時。(颱風、水災、火災)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經學校認定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者。

(五)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七、申請使用手續:

(一)填寫使用申請單。

(二)集會性質需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三)繳納保證金(如場地使費明細表)。

(四)繳納場地費及管理費等(如場地使用費明細表)。

 

 

 

 

 

 

 

 

 

 

 

 

 

 

 

※場地使用費明細表

序號

場地

保證金

場地費

管理使用費

備註

清潔

水電

1 

五育館

5000元/場次

3000元/場次

1000元/場次

1000元/場次

場地費繳入本校基金,其餘皆入本校公庫。

2 

會議室

2000元/場次

200元/場次

100元/小時

200元/小時

3 

教學教室

200元/場次×間數

100元/小時×間數

100元/小時×間數

4 

操場

500元/場次

150元/小時

150元/小時

5 

圖書館

500元/場次

5 

電腦教室

1000元/場次

200元/小時

200元/小時

6 

視廳教室

1000元/場次

7 

多功能教室

500元/場次

100元/小時

100元/小時

 

八、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經本校總務處查明確無違反使用規定或損毀設施後無息發還。但申請使用人如有毀損場地,應視其損壞程度於該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得追償。

九、申請使用時間:以不影響學生上課及老師辦公研究為原則,其時間暫定為:

(一)上午場 8:00~12:00。

(二)上午場 13:00~17:30

其餘時間因學校人力無法配合恕不申請使用,週六及週日需視學校人力調配核定是否申請使用。

十、申請使用本校場所需遵守下列規定:

  1. 凡使用本校舍(地)及設備者請勿任意更動一切設備及裝置,如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2. 申請使用本校舍(地)及設備時,使用前後應保持本校舍(地)內外整潔,使用完畢後請即通知本校人員驗收。
  3. 學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申請使用時,得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申請人不願改期時,本校會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任何賠償。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得於使用前五日申請改期或退款。
  4. 申請人於未經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宜蘭縣府或申請使用單位為主(協)辦單位,且不得在該場地擅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
  5. 申請人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始得啟用照明、空調等設備,或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不得超載負荷)。
  6. 申請使用場地需佈置者,應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恢復原狀,違者逕予拆除,其費用由保證金扣抵。
  7. 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會同申請使用單位協調處理。
  8. 申請使用人因舉辦活動致侵害他人權益,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9. 不得為營業之行為、轉借為婚喪喜慶及宴會之場所。
  10. 場內外秩序、人員疏散、交通指揮及指定停車事宜均由申請使用單位負責。
  11. 申請使用單位人員車輛應依照本校指定場所停放。

十一、本要點呈校長核准後,報縣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國民小學校舍、校地及設備申請使用申請表 編號:

申請單位

(申請使用人)

 

負 責 人


 

聯絡電話


 

申請使用場地

 

活動內容

 

免繳費用符合條款

□ 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之活動。

□ 公益及社會團體與本校合作辦理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習、講習活動。

□ 學校所在社區及單位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 其他經本校機關首長視實際需要核准者。

申請使用時間

佈置時間

進場時間

活動時間

月 日 時起

月 日 時止

月 日 時起

月 日 時止

月 日 時起

月 日 時止

申請使用清單

 

場地使用費明細表

保證金


 

管理使用

 

場地費(繳入本校基金)


 

其他

 

收費總額

合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元整。

 


經辦人(代表人):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次活動場所管理(燈光、音響、冷氣)負責人:

優待事項及機關首長核示備註

 

備註

□已收費(日期: 年 月 日)經辦人簽章:

 

 

 

 

 

 

 

 

 

 

 

 

 

 

 

 

 

 

 

 

 

 

 

 

 

 

 

 

 

 

 

 

 

 

 

 

 

    事務 總務

承辦人 校長

出納 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