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及運動輔具借用申請作業原則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8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藉由教育及運動輔具之協助,降低學生學習及生活上之障礙,
以提昇學習成效,因應學生之個別差異,符合學生個別需求及教師
教學需要。
三、借用對象:就讀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學校、私立中、小學
及公、私立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依本作業原則規定,提出教育及運動輔具借用申請: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確認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二)公、私立教學醫院或本縣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身心障礙
並持有鑑定醫院所發之證明者(或手冊者)。
四、受理申請期程:
(一)上學期9月1日至9月30日。
(二)下學期2月15日至3月15日。
五、借用流程:
(一)經個管老師及到校服務治療師提出並評估教育及運動輔具需求。
(二)由個管老師為借用人,上特教通報網依編號點選借用。
(三)由本縣教育處特教中心專業團隊彙整申請案後並同意借用。
(四)學校派車至特教中心領取並紙本借據簽核。
六、學生轉學或畢業之教育及運動輔具處理方式:
(一)縣內轉學者:需繼續借用者,由新就讀學校辦理借用手續。
(二)轉學至外縣市者:不予借用,請原學校辦理歸還手續。
(三)國小畢業升學本縣國中者:需繼續借用者,由國中端辦理借用手
續。
(四)國中畢業升學高中者:學生如就讀本縣高中,在不妨礙其他在學
學生權益下,得由高中端辦理借用手續(半年為限);如就讀外縣
市學校,則不予借用,應向本縣教育處特教中心辦理歸還手續。
七、借用人應注意事項:
(一) 教育及運動輔具之借用以學生及學校場所使用,不得轉為他用。
(二)借用人應妥善保管借用,不得遺失;若有遺失或損壞情形,應即
與本縣教育處特教中心專業團隊治療師聯繫。
(三) 教育及運動輔具應於學校場所使用,借用學校及借用人應善盡保管
維護之責。
(四)借用人於輔具借用前務必上特教通報網依輔具編號點選借用。
(五)借用人依輔具借用清單盤點,並於每年9月20日前將其繳回。
(六)凡本縣衛生局同意補助購置之各項輔具不在本作業原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