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特殊教育輔導團設置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府教特字第1000052156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府教特字第1030019866號函修正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國民中小學暨學前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輔導、研究效能,提升特殊教育水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及宜蘭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規定,特設置宜蘭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學校落實執行特殊教育相關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二)輔導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調整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教學與輔導效能。
(三)強化學校教學輔導,以提高學生學習品質,達成適性教育。
三、輔導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教學輔導:以諮詢、專題演講、個案討論、教學演示、輔導團網站、主題輔導、座談、經驗分享或專業社群等方式,協助教師解決各項教學問題。
(二)訪視輔導:依學校實際需求,實地了解狀況,並提出建議,期能促進學校行政及教學正常化。
(三)追蹤輔導:協助評鑑工作相關事宜,並依據到校訪視評鑑紀錄,針對需改善之學校進行追蹤輔導。
(四)研習進修: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各類研究與進修、研習活動,提昇特教教師及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
(五)研發推廣:蒐集現有教材、教具資源或優良教學法,供教師教學參考,配合出版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或個案處理之刊物及教材。
四、組織及職掌:
(一)置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襄理團務。
(二)置總幹事一人,由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規劃輔導團之年度輔導計畫與督導;置副總幹事一人,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主任兼任,襄理規劃輔導團之年度輔導計畫與督導。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輔導團業務承辦人兼任,執行輔導團之年度輔導計畫及行政事宜。
(四)置輔導委員若干人,由團長遴聘輔導區師範教育大學特教中心主任、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及資深教師擔任,指導各組工作計劃與執行。
(五)輔導團設情緒行為輔導組、認知功能嚴重缺損組、認知功能輕微缺損組及資賦優異教育組,各組置下列人員:
1.置召集人一人,由團長遴選本縣現任或退休國中小校長擔任;負責擬定各組工作計畫,領導各項工作之執行。
2.置組長一人,由團長遴選本縣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擔任;負責執行各組工作計畫及行政事宜。
3.置輔導員若干人,由團長依本要點第六點規定遴聘本縣國民中小學優秀教師兼任,執行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與研究等各相關工作項目。
前項人員每二學年遴聘一次。出缺時由團長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五、輔導團各組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依本縣特殊教育政策需求、輔導團年度輔導計畫及各校需求,擬訂小組工作計畫,經輔導團團務會議審議,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輔導員遴聘:
(一)輔導員應具以下三項基本資格:
1.具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並實際教學年資滿三年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2.對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教學研究具有興趣或經驗豐富者。
3.具有熱忱,能持續自我成長者。
(二)輔導員遴選程序:
1.推薦:
(1)本府教育處推薦:由本府教育處主動徵詢推薦。
(2)學校推薦:學校依據基本資格初步遴選校內教學經驗豐富且具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之教師向本府教育處推薦。
(3)自我推薦:對從事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輔導及研究有興趣且符合基本資格者,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本府教育處推薦。
2.初審:本府教育處接受推薦後進行書面審查,凡符合輔導員資格條件者,即得進入複審。
3.複審:由各組依其專業所需,訂定進行方式。
前項輔導員遴選簡章,由本府教育處另訂之。
七、權利義務:
(一)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期間給予公(差)假。
(二)輔導員及組長為學校教師擔任者,服務學校減授課時數四節,必要時部分輔導員得全時公假支援。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各校人事費用統一設算。
(三)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及參與輔導團工作,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及校長或主任儲訓甄選時,曾擔任輔導團成員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
(四)輔導員應進行以下輔導事項:課程規劃設計、教學輔導(教學示範、專題演講、專業社群、特教相關研究、教學視導、特教評鑑建議輔導、諮詢服務及協助推動年度輔導工作計畫。
(五)輔導員有選派參與各項進修研習課程及外縣(市)參觀或出國考察之權利與義務。
(六)擔任輔導員期間相關差旅費比照縣府標準由輔導團支應。
八、輔導員服務績效優良者,依相關規定核予獎勵,具特殊貢獻者亦得專案辦理。輔導員連續服務滿二年,依宜蘭縣所屬學校教育人員獎懲裁量基準敘獎。輔導團及各組對協助或接受輔導學校其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敘獎,如有缺失者,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九、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經費及本府教育處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