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 |
申請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中心檔案,可直接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系統產出之申請書,或下載空白表單,填具後向本中心申請。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交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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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及回復 | 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前項辦理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中心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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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服務處所 及開放時間 | (一)檔案應用處所:宜蘭縣宜蘭市民權路一段36號(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二)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
注意事項 | (一)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及影響妨礙他人之行為。不得破壞環境整潔。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本中心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三)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申請應用檔案時,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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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如有檔案應用申請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3) 9333837。傳真:(03) 9356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