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

宜蘭縣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4年6月25日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高度不逾400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以外從事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4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1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15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9第2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4第1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應遵守下列事項: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400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43條第3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4、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7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5、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8、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2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11、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30公尺以上。

12、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最大起飛重量未逾2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87海浬或160公里。

14、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900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400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六)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之2規定,進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三、公告附件屬代中央機關(單位)公告之新增管制區域範圍為宜126,另修正宜54龜山島全島、宜123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蘭陽院區)、宜12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新民院區)共3區域,分別依距提報單位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14年4月11日觀東管字第1149900961號函、宜蘭縣政府衛生局114年4月2日衛醫字第1140008404號函及數位發展部114年4月11日數位韌性決字第1145000838號函辦理。

四、檢附宜蘭縣政府公告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