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飲用水設備管理辦法
宜蘭縣立三星鄉大洲國民小學飲用水設備管理及維護辦法
一、依據:行政院環保署「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
二、目的:
(一)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
(二)提昇學校飲用水品質。
(三)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三、飲水機之清潔維護工作:
(一)每月至少維護一次。
(二)濾心每三個月更換一次。
(三)如遇水質變劣時,濾心隨時清洗或更換。
(四)飲水機損壞時,應立即停用掛上『停止飲用』之標示,並通知廠商修護。
四、水質查驗工作:
(一)每三個月通知檢驗單位由飲水機採取水質查驗一次,必要時進行加驗工作。
(二)檢查項目為總菌落數、大腸桿菌等二種。
(三)飲水機水質標準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四)查驗結果不良時,應立即停用並掛上『停止飲用』之標示,排除不良因素後再進行水質複驗,查驗結果合乎標準再供飲用。
(五)檢驗水質抽驗台數以八分之ㄧ之比例進行。
五、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一)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二)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三)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四)自行定檢驗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完成改善後,始得再供飲用。
六、預期效益:確保學校飲用水水源水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七、經費來源: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