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關於經濟

上課時,老師會以開玩笑方式說:「消費買東西就是為了促進經濟循環與發展」,其實是因為消費者也會有生產者的身份,也就是供需都會有!有關經濟的文章與你分享!

停滯性通膨→停滯通縮→衰退通縮20081124中國時報
• 【陳忠瑞】
 美國次級房貸在華爾街引爆的核子彈,驚人的輻射能量從美國、歐洲、亞洲至中東、南美,荼毒全球每一角落,核子廢料殘毒危害擴及每一產業,使全球經濟衰退哀嚎聲此起彼落,而這百年難見的金融海嘯對經濟的衝擊三部曲如下:
 (一)停滯性通膨:金融海嘯初期,長期低利率所創造的資金大浪,將所有商品價格衝上浪頭,到處製造泡沫,引發通貨膨脹,而通貨膨脹使可支配實質所得減少,消費緊縮,階段性通貨膨脹開始使經濟成長停滯,上升的利率使經濟停滯的現象雪上加霜。
 金融海嘯三部曲 接踵而來
 (二)停滯性通縮:高升的利率終於使過度炒作的商品價格大跌,停滯的經濟抑制商品的實質需求,投機泡沫與實值需求萎縮,終於導致商品價格崩盤,居高不下的CPI反轉,企業與民間預期價格下跌心理,使買盤更加縮手,連續性物價下跌與經濟的停滯,所謂停滯性通縮風險於是誕生。
 (三)衰退性通縮:景氣循環從高峰反轉,收縮期的末端大都以衰退呈現,衰退是經濟負成長的代名詞,若加上物價大跌的通縮因素,就形成了經濟學上最難處理的衰退性通縮,民間消費與民間投資縮手,股市崩跌信心瓦解,但景氣嚴冬也埋藏春天的種子。
 金融海嘯對經濟的衝擊,當然也反應在產業上,以美國為例,三大產業遭到重創,首先是始作俑者次級房貸的房地產業,房地產業也是所謂火車頭工業,一棟房屋的建造,需要鋼鐵、水泥、塑膠及家中的配備如電視、電器、家電、廚衛等,新建房屋減少,上述產業需求下降、房屋價格下跌、人民財富縮水,其引發效應之大,稱房地產為火車頭工業並不為過,故房地產何時止跌,是經濟落底的觀察指標之一。
 其次是金融海嘯震央的金融業,以次級房貸包裝而成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就如藉由核爆後的輻射蔓延全球,龐大的資產減記使信用緊縮,華爾街的投資銀行不是倒閉、被併就是轉型。金融業是所有產業的造血工廠,信用緊縮產業失血,其打擊面之大超乎想像,不只體質不佳的公司面臨立即危機,就連賺錢的公司也可能因資金調度失序而產生黑字倒閉,故金融業何時恢復,就像一個人造血功能正常化,所有器官才能健康運作。
 再者就是現在面臨存亡關鍵的汽車工業,汽車工業是最基礎的工業,產業供應鏈長,雇用人數多是其特色,美國就有約三百萬人受雇於汽車相關產業。美國三大車廠已面臨現金燒盡的窘境,政府已在救與不救間陷入兩難的抉擇。美國次級房貸問題,最終引發三大產業的困境,真令人始料未及,而非必需品的電子科技產品,也被經濟衰退及民眾看緊荷包的悲觀氣氛下,掃到風暴的颱風尾。 

 企業倒閉失業潮 漫漫長冬
 事實上每次景氣循環的衝擊都有一定脈絡可循,只是每次衝擊層度不一而已。景氣循環由高峰反轉之初,最敏感最領先的股市一定率先反應,在高檔爆大量又大幅震盪,這是景氣反轉的初期警訊。但當時政府一定尚未察覺,上市公司老闆還是一片樂觀,散戶投資人也依舊信心滿滿。
 隨著股市反轉,人民的財富受創,資金開始退潮,需求開始減弱,上市公司也漸感寒意,待上市公司接單不如預期,庫存上升,獲利隨之下滑,砍人減備料降資本陸續上演,公司財報下修潮不得不展開,最終終於看到經濟成長率出現衰退現象,故民間失業潮、財報下修潮、公司倒閉潮成為經濟衰退的必然結果。當以上三種情形大量出現之際,常常就是經濟谷底浮出之時,所以最悲觀、最恐懼的時刻,往往也是景氣落底之時。
 IMF、惠譽、標準普爾及經濟學人等機構都宣告全球景氣二○○九年步向衰退,歐盟、日本、德國等GDP已連二季負成長,十月份美國的領先指標、ISM製造業、非製造業指數、消費者信心指數及零售銷售都呈現衰退,可見景氣漫漫長冬還未見盡頭。而產業面之PC、手機、半導體明年皆呈負成長,Nokia、Intel、Walmart等國際大廠更下修財報及景氣展望,上述景氣循環之痛苦過程:企業倒閉潮、勞工失業潮及財報下修潮也還在持續中。(作者為瑞展產經研究公司董事長)

【公老補充:】
消費者物價指數:CPI(ConsumerPriceIndex),英文縮寫為CPI,是反映與居民生活有關的產品及勞務價格統計出來的物價變動指標,通常作為觀察通貨膨脹水準的重要指標。

經濟學家將『通貨膨脹』定義:為“一般物價水準在某一時期內,連續性地以相當的幅度上漲”。

單一商品漲價,不是通貨膨脹

漲幅不大、也不是通貨膨脹

通貨膨脹,因國而異

通貨緊縮(Deflation) :

當市場上流通的貨幣減少,人民的貨幣所得減少,購買力下降,影響物價之下跌,造成通貨緊縮。長期的貨幣緊縮會抑制投資與生產,導致失業率升高及經濟衰退。

「反霸凌」與網路法治教育宣導參考資料!

相關的法律~供大家參考! 
 
 刑法
 妨害性自主罪
29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30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4-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25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35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傷害罪
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78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83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286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
 侵權行為
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93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 97 年 05 07 日 修正)
26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27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0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34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46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55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58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61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63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民國 96 07 04 日)
22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4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7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8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9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0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33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 93 06 23 日)
23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24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28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30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