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央政府的組織與職權
依據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央政府的組織與主要職權如下:
(一) 總統
由全國公民直接選舉之,採相對多數當選產生,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一次。總統為國家元首,並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其主要職權包括:任命行政院院長;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等人員;發布緊急命令;及在行政院院長的呈請下解散立法院等。
(二) 行政院
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其組織包括八個部以及各種委員會。行政院依法對立法院負責,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當行政院無法接受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時,得呈請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若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則行政院院長必須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以資制衡。
(三) 立法院
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民選的立法委員所組成,設有各種委員會。其重要職權有:制定法律、審查預算、質詢政府官員、對總統提名各院重要人員行使同意權等。此外,還包括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以及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及罷免案等。第七屆任期四年,共一一三人。
(四) 司法院
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其組織包括各級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掌理各種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立法院所提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及政黨違憲之解散等事宜。
(五) 考試院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設考試委員,掌理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事宜。考選部及銓敘部。
(六) 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設監察委員,掌理彈劾、糾舉、糾正、審計及調查等事宜。監察權的行使:彈劾、糾舉都是以「人」為對象,包括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但不包括民意代表;兩者的差別在於彈劾案的提出程序較為慎重,且是向司法院提出,而糾舉案則向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提出。糾正案則以「機關」為對象,包括行政院及其相關部會。監察院為了行使各項職權,必要時得行使調查權。
◎分權制衡原則 為防止政府權力過大,而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一般民主國家都把政府的權力分成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屬不同的機關,彼此相互牽制,保持一種權力的平衡狀態。例如:美國總統及各部會必須依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和預算來施政,但總統也可以用否決權來對抗國會。又如:美國總統可以任命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但最高法院所做的憲法解釋,總統也要遵守。
三權分立:分權制衡!
五權分立:分權制衡及分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