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 示

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一、 「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二、 「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一、 「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二、 「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一、 「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二、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一、 「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 「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宜蘭縣士敏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09月0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依據

士敏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士敏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 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 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第三條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五條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六條

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七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八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教導處(學務組)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第十條

對學生及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與溝通

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

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十一條

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第十二條

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十三條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教導處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第十四條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 危害校園安全。

五、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校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七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八條

教導處(學務組)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十六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教導處(學務組)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教導處(學務組)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教導處(學務組)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第十九條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教導處(學務組)依第十八條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教導處(學務組)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第二十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教導處(學務組)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組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與記載先前已實施之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二十一條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本校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高關懷課程。

教導處(學務組)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本校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與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高關懷課程由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第二十二條

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經受搜查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搜查女學生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教導處(學務組)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第二十四條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輔導組,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第二十七條

學生之追蹤輔導與長期輔導

教師、教導處(學務組)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八條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第二十九條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本縣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本縣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本縣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本縣政府或教育部通報。

第三十條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第三十一條

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本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第三十三條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五條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第三十七條

申訴之提起

本校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本校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本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八條

申訴案件之處理

本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依本縣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由本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第四十二條

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

教師依特殊教育法對學生實施特殊教育時,其輔導管教應依個別教育計畫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之施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士敏國小 愛心活動

學校名稱:士敏國小

活動名稱:捐助發票活動

辦理日期:102年3月至10月

參加對象:全校師生

活動簡述說明:華山基金會辦理捐發票活動,朝會宣布並請各班老師提醒學生發揮愛心,並辦理品德教育藝文活動。

成果照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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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照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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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敏國小品德教育核心價值及具體行為

宜蘭縣士敏國民小學101學年品德教育核心價值及具體行為準則

一、

核心價值

行為準則

公德

4-4-1能表現符合團體規範的行為

4-4-2能遵從父母、教師或團體制定的規範

4-4-3能奉行正義的法律,並尊重民主的原則

二、

核心價值

行為準則

合作

3-4-1能和同學、團體合力完成工作

3-4-2能為團體貢獻力量

3-4-3能和大家共享團隊榮譽

三、

核心價值

行為準則

責任

3-1-1能知道自己責任,並盡到自己責任

3-1-2能承諾並盡自己的法律與道德義務

3-1-3能明白別人期望並切實做到

四、

核心價值

行為準則

助人

5-3-1能發自內心幫助他人

5-3-2能幫助他人,付出金錢或勞力,改善不好的生活

5-3-3能主動參加照顧弱勢團體的活動

五、

核心價值

行為準則

尊重

2-6-1能對待他人,就如同自己希望被他人對待的方式

2-6-2能尊重他人的自由、尊嚴和隱私

2-6-3能約束個人自由以免冒犯或影響其他人

六、

核心價值

行為準則

正義

2-3-1能對他人表現良好的能度

2-3-2能與人互動打招呼、微笑並注視他人

2-3-3能不批評、侮辱或嘲笑他人,以免別人受傷

七、

核心價值

行為準則

誠信

1-2-1能說出自己內心真實的想法

1-2-2能不找藉口掩飾錯誤,也不誇大事實

1-2-3知道說真話的人,才能得到別人的信任

八、

核心價值

行為準則

感恩

3-3-1能以感恩的心,感謝所擁有的

3-3-2能樂意表達對他人的感謝

3-3-3能記得別人對自己的付出

3-3-4能隨時說出感謝的語言

九、

核心價值

行為準則

反省

4-2-1能自我管理,做好份內的事

4-2-2能常思己過,不道人是非

4-2-3能約束自己的情緒,克制自己不隨便發怒

十、

核心價值

行為準則

勤學

4-1-1能了解父母賺錢的辛勞,養成節約不浪費的習慣

4-1-2能做到不自私、不小氣,願意主動付出

4-1-3能認真努力向學

宜蘭縣士敏國小中心德目暨相關德目

宜蘭縣士敏國小中心德目暨相關德目一覽表

德目

相關德目

德目

相關德目

公德

守法、守時、守信、環保、整潔、安全

正義

公正、公平、仁義、正直、和平

合作

團隊、團結、主動、服從

誠信

誠實、誠懇、信賴、信實、信任、忠誠

責任

負責、勇敢、勇氣、知恥

感恩

惜福、孝順、謙虛、順服、正念

助人

仁愛、仁慈、友愛、友善、服務、熱情

反省

自律、自省、榮譽、知足

尊重

禮節、禮貌、包容、容忍、溝通

勤學

勤奮、勤儉、節儉、勤勉、有恆、專注

說明:

1. 依排定各週「中心德目」為主題實施,並配合總導護老師或班級導師選定的「相關德目」加深學生學習內涵。

2. 雙週更新學校布告欄內容(請學生自治幹部協助)。

3. 每週一教師晨會時間,請說故事媽媽配合主題宣導。

4. 每週二兒童晨會時間,請總導護老師加強宣導,最好能以說故事方式引導。

5. 各班老師可配合學生「集點卡」,訂定班級「具體行為準則」給予獎勵。

6. 參考書目:上游出版社《品德教育書》

士敏國小102學年上學期各週品德中心德目

宜蘭縣士敏國小102學年上學期各週品德中心德目

clip_image001公德  合作  責任  助人  尊重 

正義  誠信  感恩  反省  勤學 

週次

德目

備註

週次

德目

備註

週次

德目

備註

助人

友善

校園週

公德

 

十五

誠信

 

助人

友善

校園週

公德

 

十六

反省

 

助人

 

合作

 

十七

反省

 

責任

 

十一

合作

 

十八

感恩

聖誕節

責任

教師節

十二

尊重

 

十九

感恩

 

正義

中秋節

十三

尊重

 

二十

勤學

 

正義

雙十節

十四

誠信

 

廿一

勤學

 

宜蘭縣士敏國民小學生活教育競賽辦法

宜蘭縣士敏國民小學生活教育競賽辦法

 

一、目的:

(一) 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灌輸團體紀律觀念,發揚自動、自發、自治精神。

(二) 培養學生重視環境衛生、愛護校園、維護公共衛生的公德心及個人和公共健 康之習慣及態度。

(三) 培養責任心與榮譽感,以蔚成優良校風。

二、競賽辦法:

(一) 評分項目:

1. 秩序:

(1) 上下學是否準時。

(2) 早自習及午休、朝會、集會、放學行進間路隊秩序,集合是否迅速。

(3) 走廊上能注意自己和別人的安全,不奔跑、追逐、玩球。

(4) 能遵守遊戲器材使用方式。

2. 禮貌:服裝儀容、生活禮節、主動向師長同學問好。

3. 整潔:班級整潔區域、教室內門窗、課桌椅、櫥櫃書箱、佈置欄、走廊、洗手台清潔;資源回收、整潔用具擺放、餐後整理。

(二) 評分方式:

1. 秩序禮貌評分由總導護(70%)及糾察隊(30%)共同評分。

2. 整潔評分由導護(70%)及糾察隊(30%)共同評分。

3. 全校教師可依所見突出優劣事實,報由總導護加減其得分。

4. 評分表如附表(一)

(三) 獎勵:

1. 每週統計成績第一名發給錦旗表揚之。

2. 學期累計第一名之優勝班級,由校長頒發獎金1000元以資鼓勵。

三、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之,修正亦同。

學務組長: 林玉娟 教導主任: 林峯欽 校長: 李博文

士敏國民小學102學年度學生優良表現獎勵辦法

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102學年度學生優良表現獎勵辦法

 

學生核發點點數標準如下:

 

具體優良事蹟

點數

檢核者

具體優良事蹟

點數

檢核者

定期

考查

第一名

8

 

教學組

班級

活動

全勤且不遲到早退(以月計)

  2

級任導師

第二名

6

有禮貌或學習認真 (以月計)

  2

級任導師

第三名

4

班級幹部(以月計)

  2

級任導師

進步獎

3

老師好幫手或其他好表現(以月計)

  2

 級任導師

期末各領域優良

8

校內各項公開比賽

第一名

10

承辦

處組

公共

服務

自治鎮幹部、各類小義工、糾察隊 、播音管理、導護生、環保小尖兵、到保健室服務等表現優良(以月計)

由各運用處組依其表現程度,每月核發13

第二名

8

第三名

5

 

3

鎮級

比賽

第一名

15

承辦

處組

相關

活動

3Q達人

3

級任導師

第二名

12

縣、鎮、校模範生

864

學務組

第三名

8

生活競賽優勝班級(每生)

1

學務組

優良路隊學生 (以月計)

2

學務組

第四至六名、佳作

5

拾金不昧(50元以上、10-49元)

21

總導護

縣級

比賽

第一名

20

士敏國民小學推展品德教育實施計畫

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推展品德教育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頒「品德教育促進方案」。

二、教育部頒「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三、本校校務發展計畫。

貳、目標:

一、從小建立學生良好的品德觀念,培養學生良好的品德基礎。

二、增進學生對於當代品德之核心價值及其行為準則,具有思辨、選擇與反省,進而認同、欣賞與實踐之能力。

三、整合社區各項資源,參與社區服務。

四、培養學生自律、自愛、自信及領導的才能,使學生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五、與家長保持緊密聯繫,攜手合作,進而發揮家庭教育之德育功能,並期與學校教育產生相輔相成之效。

參、計畫內涵:

一、本校品德教育內涵與核心主軸-以人文關懷出發,強調對人的尊重、理解、關心和愛護,重視發揮人的自由創造精神和人的主體性,在日常生活中落實以「誠信」為核心,並訂定每週品德主題為推動內涵。

肆、實施策略與工作重點

一、實施策略

(一)成立推動小組

校長:召集人。

學務組長:執行秘書。

處室主任:負責領導所屬處室成員執行品德教育計畫。

會計:負責經費支出核銷事宜。

人事:負責人員差勤管理。

家長會長:負責帶領家長及志工協助品德教育計畫推展。

(二)教師知能研習

配合週三進修及不定期辦理教職員工品德教育推展知能相關研習。

(三)品德融入教學

教師利用各領域教學融入品德教育之理念與內涵。

(四)落實生活實踐

配合生活常規教育及各項宣導活動,落實品德教育之生活實踐。

(五)品德情境佈置

校園及班級角落之情境佈置。

(六)親師共同合作

利用班親活動及志工協助,共同經營品德教育推展。

(七)整合社區資源

運用社區相關場域及人(物)力資源,協助品德教育的推動。

(八)建構品德校園

透過各項活動及情境營造,建構品德校園。

二、具體工作要點

(一)確立學校品德教育之核心價值與計畫之實施(校長、教導處)

1.召開學校品德教育實施之相關會議。

2利用校內行政會議、教學研究會、校務會議、親職教育等機會倡導品德教育之實施。

3.利用適當機會(朝會、各類集會、相關活動)向學生做核心價值講話。

4.落實各處室與各老師之品德教育融入教學與活動。

(二)品德教育融入教學與活動之策劃與執行(教務組)

1.召開教學研究會,擬定品德教育融入教學。

2.配合相關學藝競賽與學藝活動,融入品德教育。

3.擬定推展品德教育之行事曆。

4.辦理教師品德教學知能研習。

5.充實品德教學媒體與研發教材。

6.辦理「主題教學、單元教學、隨機教學、融入教學」等四種教學課程規劃。

(三)品德教育融入教學與活動之策劃與執行(學務組)

1.召開導師會報,研擬班級經營之品德教育作法。

2.擬定品德教育融入生活教育與訓育活動之行事曆。

3.辦理學生法庭、班聯會、3Q達人選拔、模範生選拔、品德小故事等活動。

4.設立品德教育每月宣導主題專欄,說明每項核心價值之意義及具體行為準則。

(四) 品德教育融入校園規劃與情境佈置之策劃與執行(總務處)

1.配合校園規劃會議融入品德教育之情境佈置

2.結合社區與家長會資源協助品德教育之推展

3.公物保管維護競賽推動

(五) 品德教育融入輔導領域工作(教導處)

1.召開輔導活動會議,擬定品德教育融入生命教育及輔導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2.配合相關親職教育活動,融入品德教育之理念。

3.宣導正向管教,使全校教職員能普遍運用以正向增強學生實踐品德教育的行為。

4.推動「祖孫週」活動,使學生對老人具備感恩及關懷的態度。

(六)於班級經營及教學實施中融入品德教育之理念與內涵(各教師)

1.瞭解品德課程與教學的基本原則。

2.設訂班級所欲達成的品德教育目標。

3.選擇與組織學生的生活經驗以期能有效達成所設立的目標。

4.針對學生的經驗來設計有效的教學。

5.評鑑學生的品德學習。

(七)輔導家長實施品德教育(家長)

1.家庭核心價值之建立-家庭會議模式之運用。

2.家長管教子女之學習-方法與態度。

3.家長之身教-依據核心價值之實踐(家庭倫理、工作休閒、人際互動)。

4.家長與學校之溝通-價值理念之共識。

5.家長如何從孩子之生活常規中指導正確之價值理念。

6.家長如何從孩子之閱讀中(書報、視聽媒體)指導正確之價值理念。

陸、期望與成效

一、透過品德教育之推動,讓學生具有思辨、選擇與反省,進而認同、欣賞與實踐之能力。

二、經由品德教育之推動,學校能統整正式和非正式及潛在課程,以發揮言教、身教與境教等功能。

三、經由品德教育之推動,建立學校發展「品德本位校園文化營造」之特色,以形塑優質之校園道德文化。

四、透過品德教育之推動,提升家長與社會大眾之道德素養以及品德教育知能。

柒、本計畫經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林玉娟 單位主管: 林峯欽 校長:李博文

宜蘭縣101學年度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評估量表

宜蘭縣101學年度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評估量表(附件三)學生版統計表
主題項目A.



B.

C.



D.




E.


F.




改進措施
一、
校園
安全
環境
的建
1.當我使用學校的各項設備與器材(如課桌椅、運動、遊戲、實驗、消防器材等)時,學校能確保它們是安全的。8 本校由總務處邀約行政
教師、導師共同組成環
境督導小組,每學期討
論學校設備及規劃,並由總務處負責校園環境的檢查及維修。
2.我的學校有安全及方便使用的「無障礙環境」(如設有無障礙坡道、廁所、電梯、導盲磚等)。71
3學校能在校園危險的地方設立保護我們的安全維護系統(如照明設施、巡邏箱、緊急求救鈴等)。71
4.我的學校平時會積極實施校園安全教育,使我了解校園環境,而當學校有危機發生時(如食品中毒、交通意外、校園意外、天然災害),學校能有迅速處理的方式,並且能妥善解決問題。 71
5.我的學校能定期檢查、檢討校園整體的安全,並公布結果;同時繪製、說明、公告校園內的危檢地圖,並在現場張貼警告標誌。8
6.我的學校能定期檢討學生上下學路程安全,建立安全的通學步道,並和社區建立友善關係(如愛心導護商店),共同維護學生安全。8
二、
校園
人性
氛圍
的關
1.校園內所有的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我們。71 學校的教師努力積極營
造溫暖舒適的教學環境,使學生能備受尊重;未來將積極營造學生與學生之間的尊重人我的人性化氛圍。
2.校園內所有的教職員工皆不會以各種形式的體罰(如語言或肢體暴力行為)對待我們。611
3.校園內所有的教職員工不會因為某位或少數同學的不當或違規行為,就處罰全班或大多數學生。611
4.我的學校能尊重個人的隱私,除非急迫性的需要(如有安全顧慮),不會任意檢查個人信件、搜查學生書包或置物櫃等私人空間。8
5.當學生對校園安全有疑慮時(如校園暴力、霸凌、勒索、外人入侵等),學校能迅速有效的處理,維護師生安全。71
6.除非法律允許,學校不會洩漏我及家庭的相關資料。71
7. 學校不會任意公布我的評量成績及排名。62
三、
學生
學習
權的
維護
1.學校設計的學習活動能與我們既有的生活經驗、生活環境有所關聯。8 本校的輔導課程將積極
以學習者為本位的課程設計為主。
2.我們在學習活動中能充分而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不會受到學校或老師的阻擾、壓迫。71
3.我們能依自由意願參與學校課餘的大型表演或各項競賽活動。62
4.我的學校不會發生以不當理由借課或停課之情形。7 1
5.學校能依照法令對不適合擔任教學的老師有效處理,以保障我們的受教權。8
6.我的學校不會隨意挪用某些學習領域或學科課程(例如家政、童軍、體育、音樂、美術)來加強其他學習領域或學科之教學或考試。62
7.學校能尊重我在放學後是否留在學校接受課後輔導或考試的意願。8
四、
平等
與公
正的
對待
1.我們在被證實有過失之前都能被認定是無辜的,同時能給予說明的機會。71 本校每個年級只有一班,師生相處融洽。
2.我的學校能依照「常態編班」規定編班,且不會將各種資源集中於特定班級或個人。71
3.校園中男女同學使用的設備與空間,有依男女生的人數比例合理設置(如廁所、游泳池更衣間、淋浴設備等)。53
4.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能相互尊重對方的髮式(除了衛生的要求外)與身體自主權。71
5.我不會因為有科目學習成績不好就受到學校師長職員的差別對待或歧視。8
6.學校各項教學活動及師生互動能表現平等對話的精神。7 1
五、
權利
的維
護與
申訴
1.老師能按時上、下課,尊重我的受教權、休息與遊戲權。8 教師團隊致力維護學生權利,老師也能主動關心學生及家庭狀況,適時提供協助。
2.老師能注意我的生活與學習狀況,並能適時給予關懷及協助。7 1
3.我對老師的教學或評量感覺不公平或不適當時,能有表達意見的機會。8
4.對於關係到學生重大權益的事項,學校能考慮學生的最佳利益原則,明確規定及說明學校所認定或處置時的彈性範圍,與救濟程序(如申訴管道與程序)。8
5.我的學校能利用各種管道(如聯絡簿、學校日等),充分告知我們本身的權益、教育政策與校規(如就學補助、編班、成績計算方式、申請、申訴程序等)。71
6.學校教職員工會主動留意身心狀況不同於平日的同學(如身上有不明疤痕、精神恍惚、恐懼害怕、異常沉默等)。8
六、
多元
與差
異的
珍視
1.學校能尊重我的多元智能與學習風格,協助充分開發個人潛能,追求自我實現。8 學校於課後開辦社團,並爭取資金協助弱勢家庭孩子免費參加,並提供晚餐,給予不同學生接觸更多樣的課外學習機會。
2.我的老師能依照各學習領域的需要,以多元的方式評量我的各項表現。62
3.我的學校能保障不同學生(如中輟(離)生、身心障礙學生、家庭變故學生、懷孕學生等)的權益,並提供必要的輔導與協助(如予以有效補救教學、獎學金的申請或各項費用補助)。8
4.我的老師在教學中不會灌輸或偏袒自己的宗教信仰、族群、性別、意識型態及政治立場。71
5.我的學校能積極肯定學生出身的族群文化多元性,並鼓勵我們認識與認同他人所處社區的文化多元性,並參與社區活動。62
6.學校不會因追求辦學績效,而忽略或放棄我的其他才能發展的機會。8
七、
民主
的參
與及
學習
1.學校能提供我們充分學習與發展民主生活之知識能力的機會(如學校週會與班級班會、課程的提供、學校各項會議的參與、民主法治機構的參觀…)。62 本校家長會運作健全,提出之建議多可獲得學校回應,積極培養具備民主法治素養的小公民。
2.我們學生或家長能參與和自身權益有關之會議,發表之意見亦可獲得尊重。71
3.學校能輔導學生自治會的成立與舉辦,並提供發展及運作時必要的協助。8
4.學校各種會議之進行,皆能遵守正當會議規範。8
5.我的學校對於學生、老師與家長,設有充分管道以表達意見,並得到回應與尊重。71
八、
人權
教育
的實
1.學校各項法規(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學生申訴辦法、校規、班規等)的訂定,能不違反憲法、教育基本法與基本人權的理念(如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學習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8 本校依據相關規定辦理人權教育教學與宣導課程,努力維護學生的基本人權。
2.學校能主動提供與我們相關權益之文件及法令(如學生手冊、網頁、學校刊物),以確保個人權益。71
3.我的學校能安排學生、教職員工共同討論有關人權議題的機會(如辯論會、宣導、演講、媒體識讀、模擬法庭等)。7 1
4.學校教職員工能清楚瞭解重要人權規準之內容(如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學習權宣言、教育基本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71
5.當校園有違反人權保障之事情時(學校生活表現上的言語、行為),學校能主動處理及輔導。71
九、
教師
專業
自主
權的
發展
我的每個學習領域(學科)的任課老師都具備該學習領域的專業知能(教學與評量都能勝任)。71 教師都能發揮所長,盡心盡力教學。
十、
被愛
與幸
福的
體驗
1.學校生活讓我感覺人生非常幸福快樂。71 輔導弱勢家庭孩子的家長如何教育孩子,使學生能生活愉快。
2.學校生活(或工作)讓我對自己充滿信心。71
3.學校生活(或工作)進而使我對社會充滿希望。62
4.如果「0」分表示最不快樂,「100」分表示最快樂,那麼我目前學校生活的快樂程度是分。1.100分    4           50      %
2.80至99分    4        50      %
3.60至79分                  %
4.60分以下                  %
承辦人:林玉娟            主任 : 林峯欽                     校長:李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