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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102年度
自治小鎮長、環保小局長2合一選舉辦法
一、目的:
1、透過自治活動,培養兒童法治觀念,孕育民主的恢弘氣度。
2、透過選舉讓學生認識選舉的目的,乃是為團體作奉獻服務;投票的目的是為團體選才,選賢與能。
二、候選人資格:凡身心健康,服務熱心,品學兼優之學生
1、自治小鎮長:五年級學生
2、環保小局長:四年級學生
三、選舉人資格:本校教職員工,1~6年級學生。
四、投開票時間:102.06.04(二),每節下課依序投票,午休進行開票作業。
五、投開票所場地:綜合教室。
六、選舉活動內容:
1、候選人登記及抽籤日期:5月20日。
2、競選活動起訖時間:5月27日(一)至6月3日(一)。
3、政見發表:5月28日(二)學生朝會,候選人可進行三分鐘政見發表。
七、競選活動注意事項:
(一)競選活動期間各候選人可辦理下列事項:
1、印發名片或傳單。
2、懸掛標語、海報(須經教導處同意蓋章後,始於張貼在規定地點)。
3、至各班級拜票(須先徵求該班級導師同意,請各班導師儘量協助)。
(二)競選活動期間各候選人不得有下列事項:
1、結眾叫囂影響安寧。
2、標語或海報張貼在規定地方外。
3、賄選、買票或用言語、文字、海報、標語攻擊其他候選人。
4、破壞他人標語、海報。
(三)其他:
1、名片、傳單、標語、海報等於投票完請自行清除。
2、如違反選舉辦法經教導處調查屬實,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3、請各班導師於選前事先指導學生投票方式,以利活動進行。
八、投票注意事項:
(一)各班於接到通知後由級任老師帶隊按時前往投票。
(二)各選舉人於領取選票後應於圈選處使用規定之工具依自己意志圈選。
(三)選票上不得簽名或標註其他記號,否則視同廢票。
(四)選票應投入票箱,不得攜出場外。
九、選舉結果:
(一)以候選人得票最多者為當選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判決無效者,由次多之人遞補(當選判決無效由教導處為之)。
職 務
| 職 稱
| 工 作 內 容
|
總幹事
| 校長
| 綜理全校人權法治教育有關事宜
|
執行秘書
| 教師兼教導主任
| 負責學校人權法治教育的推動與考核
|
小組委員
| 教師兼總務主任
| 支援相關活動器具
|
小組委員
| 教師兼學務組長
| 依據實施計劃,協助辦理相關活動
|
小組委員
| 教師兼教務組長
| 協助學校人權法治教育的推動
|
小組委員
| 一年級教師
| 負責班級人權法治教育的推動
|
小組委員
| 二年級教師
| 負責班級人權法治教育的推動
|
小組委員
| 三年級教師
| 負責班級人權法治教育的推動
|
小組委員
| 四年級教師
| 負責班級人權法治教育的推動
|
小組委員
| 五年級教師
| 負責班級人權法治教育的推動
|
小組委員
| 六年級教師
| 負責班級人權法治教育的推動
|
壹、依據:
一、教育部函頒『加強學校法治教育實施計畫』。
二、本校校務工作計畫。
貳、目的:推動學校法治教育,養成師生守法守紀之良好習慣,以奠定法治社會基礎。
參、實施原則:
一、整體性原則:法治教育以學校全體師生為對象,開發體驗性課程或活動,從活動中學習,養成守法習慣。
二、生活化原則:教導學生實用法律知識,並透過角色互換、角色扮演等戲劇表現,讓學生體會民主法治的真諦。
三、社區化原則:結合社區資源共同辦理參訪、法治宣導……等活動,建立師生法治觀念。
四、民主化原則:透過公開及民主化程序,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肆、實施項目:
工作項目
| 實施內容
| 執行時間
| 負責人
|
一、組織法治教育小組
| 1.依現有人員組成法治人權教育小組,擬定法治教育人權教育計畫。
2.召開會議針對人權法治議題進行檢討。
| 9月
期初、末
| 教導主任
|
二、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利用每學年期初校務會議,針對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修訂。
| 9月
| 全體教師
|
二、加強各學科聯絡教學
| 1.配合學校課程,運用相關法治教育輔助教材、錄影帶等,宣導法治觀念。
2.利用導師時間及彈性應用時間,教師講解法律常識,如小執法說故事。
3.國語課、社會課時隨機進行法治教育。
4.配合課程於閱讀課時指導學童閱讀法治叢書。
5.利用校園事件或社會案件隨機實施法治教育。
| 隨機辦理
隨機教學
隨機教學
經常
| 級任老師
級任老師
科任老師
級任老師相關人員
|
三、落實班級活動
| 1.成立班級學生自治組織,推動班級活動。
2.師生共同訂立班級公約,共同執行,定期檢討。
| 9月、3月
班會時間
| 級任老師
級任老師
|
四、自治活動
| 1.招開班級會議,瞭解公開集會之進行程序。
2.每學年選拔自治鎮長。
| 每學期
5月
| 學務組長
教務組長
|
五、辦理各項藝文活動
| 1.配合教導處活動,定期舉辦校內法治教育書法、有獎徵答活動。
2.開闢法律櫥窗,定期或不定期張貼法律個案或知識,落實法治教育。
| 定期辦理
經常
| 教務組長
學務組長
|
六、辦理校園人權檢測
| 配合人權教育中心學校辦理教職員工生校園人權環境指標抽測,並依抽測結果進行檢討改進。
| 5月
| 學務組長
|
七、社區系列活動
| 1.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法律知識宣導相關活動。
| 定期辦理
| 學務組長
|
八、其他配合活動
| 1.配合政府法令及宣導活動,以擴大實施效果。
2.鼓勵教師參加法律知識研習,提生教師法律知能。
| 經常實施
經常實施
| 學務組長
教務組長
|
伍、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依據:
(一)教育部訂頒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本校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
(二)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發揮民主與法治的教育功能。
三、實施方式:
(一)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
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害時,應以書面向
學校提出申訴。
(二)已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申訴。
四、組織:
為處理學生申訴事宜,特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三人。
(二)學校教師代表,一至四人。
(三)家長會代表,一至三人。
(四)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專家學者、或公正人士,一至三人。
(五)學生代表,一至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得依申訴事項或再申訴之需要分別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申評會召集人由校長指定或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負責召集與主持會議,並推選委員撰寫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五、申訴程序:
(一)申訴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
(二)不服申訴評議之再申訴,應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
評會提出。
(三)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四)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或再申訴書起十五日內召開會議,並應於會後三十
日內作成評議書。
六、申訴書:
(一)申訴書及再申訴書由學校製發(詳如附件),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相
關資料。若提起再申訴時,並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評議書。
(二)申訴書不合規定者,受理申訴之申評會應定五日至十日之期限,通知
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七、評議程序:
(一)申評會應依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
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
說明。
(二)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始得作成評議決議,再評議決議亦同。
(三)申評會作成決議書及再評議書經送達校長後,應於三日內核定。
(四)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評議書或再評議書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
於收受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評議,但以一次為限。評議及再評議確
定後應確實執行。
八、退件: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或再申訴書退還申訴人:
(一)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逾法定期間者。
(二)申訴人不適格者。
(三)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四)申訴事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
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亦同。
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要點
一、依據:
(一)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 宜蘭縣士敏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權益及個別差異,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及尊重關懷之待人處事態度。
(三) 運用民主法治作為,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三、審議範圍:
(一) 審議本校學生特殊優良表現之獎勵案件。
(二) 審議本校學生違犯校規情節重大者之懲處案件。
四、組織: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兼任之:(附件一)
(一) 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
(二) 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兼副召集人一人,由教導主任兼任。
(三) 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兼秘書一人,由學務組長兼任。
(四) 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
五、會議召開及決議: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召開,應由召集人召集舉行會議。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
(三)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六、運作流程
(一)主任委員召集舉行會議。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對獎懲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並將決議之獎懲內容,作成決定書(附件二),並載明事由、理由及獎懲依據。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應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為瞭解事實經過,可通知該生導師及任課老師列席說明,必要時亦得通知受處分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列席說明。
(四)將委員會議決之決定書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家長或監護人。
(五)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六)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決議、表決及會議中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對外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七、本組織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敬陳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承辦人: 教導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