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士敏國小推動學校認輔制度實施辦法

一、依據:本校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劃辦理。

二、目的:

(一)鼓勵教師志願輔導適應困難學生,協助其心智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順利成長與發展。

(二)透過分層輔導系統並擬定個別化之輔導策略,以期能協助需要幫助之學生健全成長。

三、實施辦法:

(一)認輔教師人數:2人

(二)認輔教師遴選:

1.專任教師:凡是合格教師,具有輔導熱忱者,並以曾接受過輔導專業訓練者為優先。

2.兼任教師:退休教師或學區內熱心輔導工作人士,具有專業知能者。

3.認輔志工:公開徵求具愛心、輔導熱忱之志工家長加入,並定期培訓輔導知能。

4.認輔教師以認輔一至二位學生為原則。

(二)實施對象:校內生活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一至六年級學生。

(三)篩選流程

1.每學期初由級任老師提出,並填寫【認輔學生轉介單】。

2.經由學校「輔導個案評估會議」,討論後,決定認輔名冊及替補順位,並實施認輔。

3.學期中再召開第二次「輔導個案評估會議」,決定認輔個案是否繼續認輔或結案,如果有結案學生,依順位先後替補。

四、教導處工作要項:

(一)定期召開學校輔導工作會議,研議討論學校輔導工作執行計劃及執行情形。

(二)遴選具有專業輔導知能之教師、退休教師、學生家長或學區內熱心輔導人士為兼任認輔人員。

(三)規劃並執行個別輔導:蒐集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資料,遴選認輔教師及認輔學生,編配認輔教師實施個別輔導。

(四)規劃並執行團體輔導:遴選優秀團輔教師帶領團體輔導。

(五)規劃認輔教師參與研習。

(六)規劃校內個別輔導‧團體輔導實施內容。

(七)受輔學生資料之保管與運用。

(八)必要時得召開個案研討。

五、認輔教師工作事項:

(一)晤談認輔學生:事實進行,每週至少一次。

(二)電話關懷認輔學生:有必要時進行。

(三)實施家庭訪問:有必要時進行,平日亦可用電話與認輔學生家長溝通。

(四)參與各項輔導專業研習與個案研討會:配合教導處規劃進行。(必要時亦可主動召開個案研討會)

(五)接受輔導專業督導:配合教導處安排進行。

(六)紀錄認輔學生輔導資料(含晤談、電話聯絡及家庭訪問內容),並應定期呈上查閱。

(七)配合教導處進行各項訓輔措施。

六、班級導師工作事項:各班級導師為當然協同輔導人

(一)針對班級內學生需受輔導程度之不同擬定名單,透過電話等方式聯繫,以確實掌握學生行蹤及建立親師良好關係。

(二)導師於每次聯絡家長後均應填寫書面紀錄,並定期送交教導處存查。

(三)配合教導處進行各項訓輔措施。

七、受輔學生資料保管:

(一)受輔學生輔導資料,由教導處以紀錄冊或電腦磁片統一建檔保管,並由教導處人員會同認輔教師適時更新。認輔教師得借用認輔學生輔導資料。惟必須遵守保密倫理並妥為保管,更新之資料應適時知會輔導室。

(二)若受輔學生屬應屆國民小學畢業生,且於畢業時尚未結案者,其就讀國小之輔導室應於學生畢業後主動將該生之輔導資料以密件方式寄送所入學之國民中學,並主動與該國中輔導室聯絡。

八、本計畫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2.02.27認輔會議

一、會議時間:102年2月27日13:30~14:00
二、會議地點:士敏國小會議室
三、會議主席:李博文校長
四、會議提案:
(一)本學期各班認輔推介學生需求評估,提請討論。
決議:
13忠認輔個案因家庭關係複雜,將提報高風險家庭;4忠認輔個案因有心理輔導需求,將轉介輔導諮商中心。
2、本學期前10週由輔導教師優先認輔三忠及六忠個案共2位,4忠個案為第1認輔順位,5忠個案為第2認輔順位,未來如有個案結案,將依序替補。另各班學期中如有個案推介,將於期中會議進行評估,再排定認輔順序。

 

101.12.24品格教育講座

一、依據:本校101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目標:

(一)提昇學生良善品德的實踐能力,強化學生尊重關懷的人文精神。

(二)營造有利品德發展與溫馨關懷的學習環境,落實品德教育於日常生活中。

三、辦理單位:士敏國小教導處

四、辦理時間:101年12月24日 (星期一)08:40~11:55

五、辦理地點:士敏國小綜合教室

六、參加對象:1~6年級學生。

七、課程內容:

時間

內容

講師或主持人

備註

08:40~10:10

品德決定未來競爭力(1~3年級)

黃秋蓉老師

 

10:25~11:55

品德決定未來競爭力(4~6年級)

 

  
  

101.12.19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辨識與輔導研習

一、依據:本校101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辦理。

二、目的:

   1、協助教職員工深入了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法令規定。

   2、提升教職員工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辨識能力及處理能力。

   3、增進教職員工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輔導知能。

三、主辦單位:教導處

四、研習日期與時間: 101年12月19日(星期三) 13:00~16:00。

五、研習地點:本校會議室。

六、研習對象:本校教職員工

七、研習課程表:

時間

內容

講師或主持人

備註

12:40~13:00

簽到

教導處

 

13:00~14:00

校園常見性侵害、性騷擾、

性霸凌辨識及預防

宜蘭高中

陳美璊主任

 

14:00~15:00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性霸凌相關法令解析

 

15:00~16:00

校園常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例分析及輔導

 

八、預期效益:提升本校教職員工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敏感度、危機處理、媒體公關以及輔導諮商知能等能力。

九、經費來源:由本校101年度友善校園計畫項下經費辦理支出。

十、研習時數:請逕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報名,全程參與者核予3小時之研習時數。

十一、本計畫奉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士敏國小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0330日修訂

10162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宜蘭縣士敏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本校)為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並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

      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透過語言或肢體或其他方法,對於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與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且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七)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三、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以下簡稱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本校各處室應配合實施下列措施:

(一)每年至少舉辦兩次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假排代或差假登記。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並將本規定列載於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速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四、本校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救濟及相關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性平會或本縣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五、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六、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七、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八、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九、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於行為發生時,行為人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校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申請。

十、行為人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但行為發生時為他校所屬教職員工生時,由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以下稱該校)啟動調查,本校應派員參與調查。完成調查後,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成立,該校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本校處理;涉及刑責者,該校並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行為人為本校兼任教師時,本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將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成立,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三、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若由本校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則由本校為事件管轄學校啟動調查機制,並應以書面通知其他行為人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四、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案件,本校如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本校教導處通報,並由本校教導處依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教育部線上校安通報,另由教導處傳真或網路通報宜蘭縣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之申請或檢舉,由本校教導處收件,教導處收件後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本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

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為不受理,其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機關、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十九、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本校視同檢舉,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本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十、本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對於該事件之調查工作應予迴避;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對於該事件當事人之輔導工作,亦同。

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本校予以公差(假)登記,並得依法規或本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廿一、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廿二、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教育處認情節重大者,本校應繼續調查處理。

廿三、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為學校或主管機關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前項保密之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或相關法規規定處罰。

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本校應予封存,並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前項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廿四、為保障本校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教育處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廿五、本校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廿六、本校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勻支或專案陳報縣府補助。

廿七、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廿八、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廿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平會調查屬實者,本校應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者,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加害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加害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命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

三十、本校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結果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敍明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本校教導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卅一、本校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由本校總務處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01.10.19家庭暴力防治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