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要點
一、依據:
(一)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 宜蘭縣士敏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權益及個別差異,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二)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及尊重關懷之待人處事態度。
(三) 運用民主法治作為,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三、審議範圍:
(一) 審議本校學生特殊優良表現之獎勵案件。
(二) 審議本校學生違犯校規情節重大者之懲處案件。
四、組織: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兼任之:(附件一)
(一) 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
(二) 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兼副召集人一人,由教導主任兼任。
(三) 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兼秘書一人,由學務組長兼任。
(四) 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
五、會議召開及決議: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召開,應由召集人召集舉行會議。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
(三)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六、運作流程
(一)主任委員召集舉行會議。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對獎懲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並將決議之獎懲內容,作成決定書(附件二),並載明事由、理由及獎懲依據。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應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為瞭解事實經過,可通知該生導師及任課老師列席說明,必要時亦得通知受處分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列席說明。
(四)將委員會議決之決定書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家長或監護人。
(五)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六)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決議、表決及會議中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對外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七、本組織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敬陳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承辦人: 教導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