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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評量迴避原則
101學年度國三學生免試升高中高職作業要點
宜蘭縣立蘇澳國民中學辦理101學年度國三學生免試升高中高職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二、宜蘭縣國民中學學生免試升高中高職實施要點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四、宜蘭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貳、目的
一、降低學生升學壓力,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二、維護弱勢族群,尊重學生基本學習權,強調學生受教權。
三、鼓勵就近入學,兼顧社區均衡發展與家長教育選擇權。
四、重視五育均衡發展,落實國中教學正常化。
參、對象
一、本校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學生(惟不具有本縣九年級上學期之學期總成績者不得參加)。
二、本校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規定之學生。
肆、組織與任務
一、 成立「免試升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工作小組),本工作小組成員13人,任期為101年8月至102年7月,校長張煇志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洪柏良擔任總幹事,其他成員含下列代表:
(一)處(室)主管2人
輔導主任 | 林順隆 |
學務主任 | 池文勇 |
(二)教師或教師會代表6人
課發組長 | 李詩敏 |
課務組長 | 林永豐 |
資訊組長 | 許琨典 |
註冊組長 | 呂素珠 |
教師會理事長 | 陳榮祥 |
九年級導師代表 | 余杰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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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長會代表3人
家長會長 | 林瑞木 |
家長副會長 | 陳婉祝 |
家長副會長 | 許海祥 |
二、 工作小組職掌
(一)研訂本校學生免試升高中高職作業要點。
(二)研訂本校學生免試升高中高職學習領域成績表現採計規準。
(三)審核本校學生免試升高中高職錄取名冊。
(四)督導教務處辦理學生免試升學分發作業。
三、強調探索與自我了解,落實學生生涯輔導機制,建立完整學生生涯發展檔案。
四、由本校教務處彙整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依各高中提供之名額及工作小組所審核通過之學習領域成績表現採計規準,辦理薦送作業。
伍、免試升學辦理方式
一、薦送模式:由本縣宜蘭高中、蘭陽女中、羅東高中、慧燈高中及中道高中等五所高中依「宜蘭縣高中高職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決議,提供本校名額,本校得依本縣實施要點及本校作業要點,薦送學生至該五所高中,每校備取3名,若有薦送錄取者於期限內放棄,依備取順序依序遞補。
二、申請模式:本校學生得自由選擇本縣各高職提出申請,由各高職依其學校科(班)特性及相關規定決定是否錄取。
三、前二項模式在報名參加學生人數未超過各校(科)核定名額時,全部錄取;當報名參加學生人數超過時,則依據各該模式各校所訂之超額比序條件決定錄取名單。
陸、學習領域成績表現採計規準
符合下列推薦條件之學生得向學校提出薦送申請。其模式如下:
一、薦送方式:
(一)運用本縣EIP校務行政成績系統計算校內九年級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表現,並將成績計算結果(含九年級排名百分比)通知學生。當申請薦送學生人數超過各校可薦送名額時,則依據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表現計算結果之校內排序百分比依序薦送(若排序百分比相同的學生則按國英數3科分數的高低來比較排序順序),總成績校內排名百分比相同且可薦送名額不足之不得已情形時,方得以抽籤方式辦理。
(二)本校得推薦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學生參加縣府教育處薦送高中外加名額之統一分發作業。推薦名單之產生,比照一般生辦理。
二、學習領域表現總成績計算方式:
(一)採計學習領域別:七大領域(共八學科),包括語文領域(國文、英語)、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綜合活動領域。
(二)擇優採計3學期總成績:七、八年級各擇優一學期及九年級上學期共採計3學期之七大學習領域(八學科)總成績(含平時與定考成績)。
(三)學習領域領域表現總成績=在校3學期各學習領域【七大領域】(八科)學期總平均成績(含平時與定考成績)加總÷3(學期),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採四捨五入進位法。
(四)3學期之學期總成績平均後(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由成績系統自動計算學生校內排名百分比。
三、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學習評量成績之計算,為定考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成績總和之平均。
(三)七大學習領域(八科)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成績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
四、本校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學習領域表現總成績計算,以102年2月20日24:00為結算時間。
五、申請原則:
(一)每位學生限申請薦送一校。
(二)高中「薦送入學」與免試升學之高職「申請入學」不得重複申請。
柒、作業期程及工作配當表
實施日期 | 作業項目 | 主辦處室 | 協辦處室 | 備註 |
101年8月15日 | 成立「免試升學工作小組」 | 教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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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9日 | 研訂本校作業要點(含學習領域成績表現採計規準) | 教務處 | 輔導室 | 102.1.15前 |
102年1月14日 | 本校作業要點報縣府備查 | 教務處 |
| 102.1.15前 |
102年2月21日 | 辦理本校說明會(國三學生、導師、家長) | 教務處 |
| 102.2.22前 |
102年2月22 日 | 結算學習領域表現總成績,並通知學生、家長。 | 教務處 |
| 102.2月底前 |
102年3月1日 | 以書面或公開說明會告知學生與家長本校薦送作業時間及方式 | 教務處 |
| 102.3.8前 |
102年3月5日 | 輔導應屆畢業生填寫申請書 | 教務處 | 輔導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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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8日 | 學生繳交申請書 | 教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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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11日 | 辦理薦送高中公開作業,並公告錄取名單 | 教務處 |
| 102.03.20前 |
102年3月18日 | 獲校內高中正取者放棄截止日 | 教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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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19日 | 提報身心障礙2名、原住民2名外加薦送名單 | 各國中、教育處 |
| 102.03.21前 |
102年4月1日 | 國中學校提報薦送錄取高中學生名冊 | 教務處 |
| 102.04.2前 |
102年4月16日 |
| 各高中職 |
| 102.4.16(星期二) |
102年4月18日 | 錄取公告 | 各高中職 |
| 102.04.18日(星期四)下午2時 |
102年4月19日 | 各招生學校辦理報到 | 各高中職 |
| 102.04.19日(星期五)下午3時前 |
捌、薦送方式分發作業流程
成績處理系統 |
學生繳交申請書 |
依本校學習領域表現成績計算校內排名百分比,依序進行公開揭榜作業並決定薦送名單。 |
公告校內 薦送名單 |
申請人數超過可薦送人數 |
是 |
否 |
輔導應屆畢業生填寫申請書 |
適時注入輔導能量 |
名單送羅東高商 公告薦送高中錄取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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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全部錄取 |
玖、本作業要點送縣府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師及班級課表
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
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
規定 | 說明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教學正常化,特訂定本原則。 | 明定本原則之訂定目的為使各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 |
二、本原則用語定義如下: (一)課外輔導:指國中於學期中之正式課程時間以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辦理之教學活動。 (二)留校自習:指國中於前揭課外時段提供場地等相關資源俾學生自習課業之活動,。 | 明定相關用語之定義。 |
二、國中辦理課外輔導,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意願調查時應以全年級學生為對象,亦不得強迫或拒絕學生參加。 (二)應基於學生之需要辦理,以補救教學為主要教學內容,不得教授新進度;寒暑假課程應輔以多元藝能教學並商請專業師資授課,不宜以學科領域之課業輔導為主。 (三)學期中於每日放學後下午四點至五點間實施為原則,每天一節課,每週五天,最晚不得超過下午五點三十分。 (四)星期例假日不得辦理課外輔導。 (五)寒暑假期間之課外輔導活動,應以上午為限;且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明定辦理時段外,學校不得任意延長辦理時間或據以收費。 (六)其他未盡事宜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適當收費基準及相關規範並報部備查。 (七)如受家長委託辦理或由家長自發辦理者,仍應協助依以上規範辦理,且收費亦應遵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 | 一、課外輔導係學校正式課程以外之教學活動,爰不應強迫或拒絕學生參加。 二、為免因國中於課外輔導教授新進度,致經濟弱勢學生因未參加課外輔導而於課業更為不利,爰規範不得教授新進度。 三、國中每日課程節數一般為七節,爰規定課外輔導應以每天一節課為原則,避免學生過度學習,不利其身心發展。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教師意願、學生人數等因素及未盡事宜,訂定適當收費基準及相關規範。 五、部分縣市查處相關陳情案件時,常遇係由家長自發辦理並處理收費事宜,既於校內使用相關場地及教學資源,且以學生為對象辦理教學活動,爰予規範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
三、國中辦理留校自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象以三年級學生為原則。 (二)進行意願調查時應以全年級學生為對象,亦不得強迫或拒絕學生參加。 (三)不得上課或考試。 (四)學生留校自習時應留有行政人員、學生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秩序之維護。 (五)其他未盡事宜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規範並報部備查。 (六)不得收費,但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必要,則以收取水電費為限,其收費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訂定。 (七)如受家長委託辦理或由家長自發辦理者,仍應協助依以上規範辦理,如收取水電費亦應遵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 | 一、國民中學學生於課餘時間應有學習自主權,爰規範留校自習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二、留校自習應由學生在校自主學習,爰不得上課或考試,以免學生因考試過度學習疲乏。 三、既為留校自習並無上課,自不應向學生收取鐘點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惟基於水電費使用者付費之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收費基準。 四、部分縣市查處相關陳情案件時,常遇係由家長自發辦理並處理收費事宜,考量既於校內使用相關場地及教學資源,且以學生為對象辦理相關活動,爰予規範仍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其所訂定之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等實施要點(含收費基準)督導學校,對於違規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議處。 | 明定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確實督導學校依規辦理,並議處違規學校。 |
五、本原則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施行日期。 |
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100.9.7本部臺國(四)字第1000141870號函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教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各縣市政府為達成正常教學之目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本部相關規定成立國民教育輔導團以協助教師精進課堂教學,提昇教師教學效能。
(二)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從事改進中小學課程教材及教法之研究,增進學生學習興趣,以提高學習效果。
(三)應將正常教學納入校務評鑑項目,以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四)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另應成立專案小組,抽訪學校,以督導學校正常教學。
(五)應積極鼓勵教育視導人員參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及各縣市政府辦理之相關視導增能研習,以增進視導知能。
(六)督導學校應依學校教師之領域專長安排授課,並將所需之專長缺額核實開出。
(七)於正式課程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如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其辦理方式依本部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召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所達成之決議,並自訂相關實施規定,確實督導學校辦理。
四、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部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政策。
(二)依九年一貫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辦理相關考試。
(三)應依教師持有之領域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就校內各領域專長開課及師資人數精算,以確實管控。
(四)學生評量之辦理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六)督導並協助教師於課堂中採多元智慧理論融入教學之模式,掌握全班不同程度學生之學習效果,激發學生之潛能,以提升學生學習效能及達成因材施教之目標。
(七)落實各領域教學功能,結合生涯發展教育,協助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探索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提供適性輔導;國中三年級得視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依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規定提供技藝課程選習。
(八)應積極開辦各類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九)確實督導校內專任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及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十)依各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
五、人員考核:各縣市政府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輔導仍未改進者,應依規定議處。
100學年度資訊安全計畫
100學年度資訊安全計畫
101學年度資訊安全計畫
101學年度資訊安全計畫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課表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課表
101學年度教師課表
101學年度教師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