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
規定 | 說明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教學正常化,特訂定本原則。 | 明定本原則之訂定目的為使各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 |
二、本原則用語定義如下: (一)課外輔導:指國中於學期中之正式課程時間以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辦理之教學活動。 (二)留校自習:指國中於前揭課外時段提供場地等相關資源俾學生自習課業之活動,。 | 明定相關用語之定義。 |
二、國中辦理課外輔導,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意願調查時應以全年級學生為對象,亦不得強迫或拒絕學生參加。 (二)應基於學生之需要辦理,以補救教學為主要教學內容,不得教授新進度;寒暑假課程應輔以多元藝能教學並商請專業師資授課,不宜以學科領域之課業輔導為主。 (三)學期中於每日放學後下午四點至五點間實施為原則,每天一節課,每週五天,最晚不得超過下午五點三十分。 (四)星期例假日不得辦理課外輔導。 (五)寒暑假期間之課外輔導活動,應以上午為限;且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明定辦理時段外,學校不得任意延長辦理時間或據以收費。 (六)其他未盡事宜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適當收費基準及相關規範並報部備查。 (七)如受家長委託辦理或由家長自發辦理者,仍應協助依以上規範辦理,且收費亦應遵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 | 一、課外輔導係學校正式課程以外之教學活動,爰不應強迫或拒絕學生參加。 二、為免因國中於課外輔導教授新進度,致經濟弱勢學生因未參加課外輔導而於課業更為不利,爰規範不得教授新進度。 三、國中每日課程節數一般為七節,爰規定課外輔導應以每天一節課為原則,避免學生過度學習,不利其身心發展。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教師意願、學生人數等因素及未盡事宜,訂定適當收費基準及相關規範。 五、部分縣市查處相關陳情案件時,常遇係由家長自發辦理並處理收費事宜,既於校內使用相關場地及教學資源,且以學生為對象辦理教學活動,爰予規範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
三、國中辦理留校自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象以三年級學生為原則。 (二)進行意願調查時應以全年級學生為對象,亦不得強迫或拒絕學生參加。 (三)不得上課或考試。 (四)學生留校自習時應留有行政人員、學生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秩序之維護。 (五)其他未盡事宜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規範並報部備查。 (六)不得收費,但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必要,則以收取水電費為限,其收費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訂定。 (七)如受家長委託辦理或由家長自發辦理者,仍應協助依以上規範辦理,如收取水電費亦應遵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 | 一、國民中學學生於課餘時間應有學習自主權,爰規範留校自習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二、留校自習應由學生在校自主學習,爰不得上課或考試,以免學生因考試過度學習疲乏。 三、既為留校自習並無上課,自不應向學生收取鐘點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惟基於水電費使用者付費之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收費基準。 四、部分縣市查處相關陳情案件時,常遇係由家長自發辦理並處理收費事宜,考量既於校內使用相關場地及教學資源,且以學生為對象辦理相關活動,爰予規範仍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其所訂定之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等實施要點(含收費基準)督導學校,對於違規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議處。 | 明定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確實督導學校依規辦理,並議處違規學校。 |
五、本原則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