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凱旋國中考試暨試場規則

宜蘭縣立凱旋國中考試暨試場規則 

 

一、本考試規則於本校辦理定期評量、校內統一測驗、全校團體測驗、全年級測驗等適用之。

二、除有特別規定外,一般考試考生一律使用藍色或黑色筆作答,不可用鉛筆或可擦拭之原子筆作答。

三、考生必須自行準備作答相關用具(如筆、直尺、修正帶等),考試進行中禁止向同學借用,否則一律以擾亂考場秩序論處,該科扣五分。

四、考試實施前,桌子一律轉向(抽屜向前),書包及袋子一律放置教室前後或置物櫃中。

五、考試時,除使用之文具及試題上已註明准許參考資料、書籍外,不得攜帶書籍、講義、筆記簿冊、可供參考之文稿以及呼叫器、行動電話及其他附「儲存(記憶)功能」或「電子傳輸」之電子工具等入場,如有違反,即予停考,試卷不予記分。

六、各項考試均須按時到場,凡遲到逾二十分鐘或無故在試場外逗留者,以曠考論;曠考者,不得補考;考試時間終止,始可出場,不得提早出場。

七、考試時間結束,鐘響終了,一律停止作答,於座位上等待監考老師指示繳交考卷,並清點考卷數量無誤,經監考老師同意後,方能離開教室。

八、考生須將考卷或電腦答案卡上所列之班級、座號、姓名、科目等欄位填寫清楚,若缺漏或填寫不清者,扣總分十分。試題卷如有印刷或題意不清楚者,可於考試時間內,在座位舉手請求說明。

九、考試時,學生就座後,應先檢視其座位上或靠近座位之牆壁,有無預寫字跡,如有須即擦除,或報告監試人員擦除。否則,一經查出,不論是否為其本人所寫,概以夾帶論處。且於學生證或所攜文具內自行書寫與考試內容有關文字者,亦以夾帶論處。

十、有以下情事之一者,除該科成績以扣二十分計算外,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記小過一次。

1.      交頭接耳互相談話或自誦答案者。

2.      交卷時間到,經監考老師制止仍繼續作答者。

3.      擅自更換座次者。

4.      故意不交卷,將試題試卷夾帶出場者。

5.      其他違反考試公平公正性事項,情節輕微者。

十一、有以下情事之一者,除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記大過一次。

1.        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經查明屬實者。

2.        夾帶偷看書籍,或以其他方式蓄意舞弊者。

3.        傳遞試題答案或交換試題、試卷者。

4.        破壞試場秩序,致使考試不能進行者

5.        其他嚴重違反考試公平公正事項,情節重大者。

十二、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