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100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本校校園生活常規第十一條手機使用規範第四項:「上課時間、下課時間均不得使用、傳閱,經查獲者,一律代為保管並與家長聯絡,由家長到校取回。」在實際執行面上,確有發生親師衝突。
三、為降低親師衝突,且將違規使用手機之懲處制度化,修定如下:「上課時間、下課時間均不得使用、傳閱,經查獲者,一律代為保管,當天放學後始得領回;惟再犯者,依校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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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100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本校校園生活常規第十一條手機使用規範第四項:「上課時間、下課時間均不得使用、傳閱,經查獲者,一律代為保管並與家長聯絡,由家長到校取回。」在實際執行面上,確有發生親師衝突。
三、為降低親師衝突,且將違規使用手機之懲處制度化,修定如下:「上課時間、下課時間均不得使用、傳閱,經查獲者,一律代為保管,當天放學後始得領回;惟再犯者,依校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