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規修訂:修正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七條懲罰細則第二項增列「違規使用手機,屢勸不聽者」,應予警告。作者:李哲榮2011 年 9 月 5 日一、經100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二、配合本校校園生活常規修正,以將手機違規使用之懲處制度化,增列「違規使用手機,屢勸不聽者」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