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頭城國民小學推展志工制度實施計劃
一、依據:
(一)內政部頒訂九十、○一、二○華總一義字第○○○○一一八四○號志願服務法。
二、目標:
(一)倡導親職教育,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以建立安康祥和之社會。
(二)促使家長及社會人士主動、積極回饋社會,以協助學校充實人才資源。
(三)增進學校與社區和諧關係並防範青少年犯罪,以革新社會風氣。
(四)協調社區人士共同參與工作,從服務活動中,擴展其生活領域。
三、原則
(一)隊員以志願方式參加,義務指導為原則。
(二)服務項目及時間,由隊員自行選擇,再經學校協調安排。
(三)統一製發背心、臂章以資識別,並發揮團隊精神。
(四)定期舉辦成長團體課程,增進情感、提升服務品質。
(五)學校舉辦運動會、研習等活動時,邀請隊員共同參加。
四、工作實施規則:
(一)工作項目:
1交通服務:協助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2圖書管理:協助學校圖書管理及相關工作。
3故事講述:每週二教師晨會輪流至各班教室說故事。
4數位資訊:協助數位機會中心對外開放時間,服務時段自由彈性。
(二)實施方式:
1組織愛心服務工作隊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家長會長、各處室主任、老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組成委員會。
2辦理隊員招募,建立人才檔案:
【1】調查人力資源及參加服務工作意願。
【2】調查提供服務時間。
3舉辦工作協調會與研討會,以瞭解學校環境及工作內容。
4編排工作分配及輪值表,確定工作項目、時間及責任範圍。
5頒發服務證。
五、經費:
(一)愛心志工服務隊為無給職。
(二)所需經費由家長會支援、熱心人士贊助以及縣政府補助或由學校年度活動規劃預算支付。
六、獎勵評鑑考核:
(一)表揚工作成果。
(二)工作績效優良者報請上級獎勵或送傳播媒體表揚。
(三)隨時了解工作情況給予適時必要之協助,學期結束檢討。
七、本計劃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學務主任: 校長: